曹旭東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法學院雙聘教授
楊 倩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黎智英案是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依照香港國安法審判的案件中最受關注的一個案件。由於黎智英所從事的犯罪行為時間線長、勾連外部及「台獨」勢力等複雜因素,案件的審判持續時間也較長。在長達156日的審訊後,法庭依據大量確鑿詳實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黎智英案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立足充分證據,重視程序正義,充分體現了香港法治精神和香港社會共同維護的法治核心原則。
證據確鑿 詭辯蒼白
法庭綜合考慮大量確鑿詳實證據,定罪過程嚴謹。黎智英案中證據種類多且數量龐大,法官綜合考慮大量確鑿詳實證據後,認定黎智英供詞不實,不被法庭採納。黎智英案中,昔日《蘋果日報》六名高層為控方的從犯證人,每一名從犯證人都被深入盤問,均被法庭採信為誠實可靠。這些證人的證詞互相印證,也幫助法庭判斷得出黎智英的說辭前後矛盾,難以自圓其說的結論,黎智英的不實供詞不被法庭接納。例如黎智英供稱不認識「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在法庭上第一次聽說該組織。法官則指出,IPAC的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曾向黎智英發送信息,《蘋果日報》也曾報道過IPAC,黎智英的不實供述在確鑿證據面前更顯蒼白。
法庭對「請求實施外國制裁」採取實質認定方式,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黎智英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曾積極尋求外國「制裁」,但在法律生效後已停止行動。法庭則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請求實施外國制裁」的行為僅僅在形式上不同,但實質是一樣的。生效前的請求行為公開直接,生效後的請求行為隱晦含蓄。這表明法院在判斷「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核心控罪要素「請求實施外國制裁」的判斷是實質性而非形式化的,這個判斷標準能夠有效阻嚇變化多端的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所要求的「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指出黎智英等人的串謀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存續,事實認定準確。串謀犯罪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的控罪難點在於如何證明串謀在法律實施後仍存續。黎智英案中,串謀形成的時間早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但是法庭指出,在法律即將實施之際,黎智英仍然在安排所謂「國際線」,仍在安排人員持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的「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同謀人士繼續依照黎智英指示的「團結三條戰線」執行有關的「串謀協議」。因此,法庭綜合考慮WhatsApp訊息等電子證據後,判決黎智英等人串謀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在持續,有效破解了黎智英主張法律實施後新的串謀協議未形成,故而罪名未成的主張。
行動違法 罪有應得
黎智英被審並非因政治觀點而是其行為,法院判決理念公正。法官指出,黎智英並非因為政治觀點或信念被審判,而是因為他將政治觀點訴諸違法的行動,因而被審判。法官認為,黎智英對中國心懷怨恨,從多處證據,例如黎智英主持的專欄「成敗樂一笑」、Live Chat節目以及福克斯的訪談節目中都可得出這個結論。法庭在黎智英串謀煽動罪中確認,黎智英的行為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合法性和權威,損害了中央和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已經「遠超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香港司法機構依照基本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遵照程序正義原則,通過對大量證人的詳盡盤問、種類繁多複雜的證據的逐一審查,耗時156天,最終判決黎智英案所控罪成。該案的判決顯示,香港國安法處罰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煽動言論以及利用媒體等平台危害國家安全的越線行為,並非是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禁錮,香港國安法旨在實現人權保護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的理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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