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刊憲生效 強化執法力量防範國安風險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國安委)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修訂細則》已於今日刊憲(3月23日)公布,並於同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