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新修改的監察法自6月1日起施行。監察法涉及全體公職人員接受監察調查時的權利保障,修改後的法條規定,對於涉案被調查人員,在留置之外增加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措施,還將留置的法定最長時限由過去的6個月,延長為特殊情形下的14個月。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監察法實施六年完成首次修改。
增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等措施
據悉,修改後的監察法,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的監察措施。一是增加強制到案措施。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解決監察實踐中存在的部分被調查人經通知不到案的問題,增強監察執法權威性。
二是增加責令候查措施。解決未被採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缺乏相應監督管理措施的問題,同時減少留置措施適用,彰顯監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監察對象和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
三是增加管護措施。規定監察機關對自動投案或者交代有關問題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進行管護,以保障辦案安全。
解決重案留置期限緊張問題
新修改的監察法對留置的最長時限也作出了調整。監察法此前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延長3個月,即留置最長時限為6個月。修改後的法條明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留置期限,即最長留置時間為8個月。
此外新法還規定:省級以上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另有與留置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職務犯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或者決定,自發現之日起可以按照6個月的時限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時間,即此類情形的最長留置時間為14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延長留置期限是為了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複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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