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今年1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公布,相關機制安排陸續有實踐案例。香港文匯報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宗涉及粵港兩地當事方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決,裁定被告應支付相應款項。該案係《安排》施行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法院首例適用《安排》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對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具有重要意義。
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
隨着《安排》在今年1月正式生效,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對方就該《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新機制讓當事人可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安排》明確的互認 「判決」涵蓋範圍廣,其中,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在香港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
具體到本案,陳某為內地居民,於今年3月1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起訴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紡織(香港)有限公司,要求上述兩公司向其支付租金、投資金及相應利息等費用。7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陳某的全部訴求請求。10月11日,陳某根據《安排》指引,向佛山市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法院當日即立案。
12月2日佛山市中院即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全部生效民事判決,兩周後裁定正式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有效推動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完善,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
香港文匯報記者了解到,在此案之前數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D某與張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民商事判決案,法院認可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支持D某要求張某返還款項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該案是《安排》施行後內地首例適用《安排》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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