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買樓自住抑或置業投資,過程中地產代理是買賣雙方之間的重要橋樑,若地產代理在推銷及交易過程中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買家隨時會因為作出錯誤的決定而蒙受損失。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接獲11宗涉及地產代理的投訴,包括有地產代理沒披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最終須賠償訂金予買家。●香港文匯報記者 費小燁
消委會昨日引述一宗個案指出,買方在視察一個二手物業時,曾經諮詢地產代理「有無古靈精怪」 及「無嘢唔妥呀嗎」,得到「沒有」的回覆。然而,買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發現該單位曾發生墮樓事故,於是決定終止交易並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投訴人除向地產代理提訴外,亦向賣方提出撤銷交易。法庭指出,賣方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並無授權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任何非賣方提供的資料,因此駁回買方對賣方的申索,買方在「撻訂」後只可向地產代理追討被賣方沒收的訂金。法官認為地產代理有責任以謹慎行事之態度向買方提供資訊,最終裁定該名地產代理須向買方賠償被賣方沒收之訂金。
代理失實陳述 賣方未必需負責
另一宗案例是買方在購買物業前向地產代理索取的平面圖所顯示的單位面積較實際為大,買方因而以賣方作出失實陳述為由提出撤銷交易及追討訂金。惟法庭指出,賣方純粹只委託地產代理出售其單位,並無給予該代理權限向買方提供該幅並非源自賣方的平面圖或作出有關失實陳述。地產代理向買方提供該平面圖,是為買方而非賣方行事。法庭判定買方不能以地產代理的失實陳述向賣方提訴,亦沒有證據顯示賣方作出任何行為誤導買方,故裁定買方敗訴。
亦有案例是地產代理安排買方視察一套連花園的村屋,但沒有告訴買方該物業其實只包含村屋,花園是向政府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法庭除判定地產代理的行為構成失實陳述外,同時指出由於在視察物業時業主亦在場,且沒有說明花園的問題,因此業主同樣作出失實陳述。法庭判定買方可撤銷交易並向業主及地產代理取回已付訂金。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即使在地產代理失實陳述下促成交易,若責任不在賣方,消費者未必可撤銷交易而只能「撻訂」或完成交易,再向地產代理追討損失。消委會建議消費者須格外小心謹慎,除應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外,亦應核實地產代理所作的陳述及資料來源,有需要時可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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