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上訴至終院 判詞指原審法官引導時出錯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2015年涉嫌將注滿一氧化碳的瑜珈球放在車尾箱釋放毒氣殺害妻女,受審後於2018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許不服裁決曾兩度上訴但被駁回,最後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法官在涉案關鍵證物瑜伽球氣塞的問題上,引導陪審團時出現錯誤,包括沒有提醒陪審團並無證據證明許金山書房抽屜中的氣塞與車內瑜伽球有任何關聯,此舉或令陪審團作出錯誤推論,或導致陪審團存有極大偏見,造成嚴重不公,遂裁定許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上訴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上訴人由大律師 Christopher Grounds (關禮善)代表,律政司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代表。
關鍵:誰將瑜伽球放車廂?
判詞透露,2015年5月22日,許金山的妻子黃秀芬(47歲)及女兒許儷玲(16歲)被發現在一輛私家車昏迷,送院證實死於一氧化碳中毒。警方於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事私家車內的瑜伽球,過程中沒有找到關鍵的瑜伽球氣塞。2016年5月,警方以謀殺罪名拘捕許金山,並在許金山的寓所抽屜找到一個瑜伽球氣塞。許金山聲稱可能是女兒用瑜伽球釋放一氧化碳來滅蟲,造成意外。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案中關鍵的問題是誰將瑜伽球放在車廂內及其因由。控方主張許妻和女兒許儷玲可以排除在外,故只餘下許金山;辯方則提出有可能由許的女兒將瑜伽球放進車廂並拔去氣塞以一氧化碳滅蟲,造成致命意外。
審訊時,控方嘗試以環境證據證明,包括許金山身為香港中文大學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曾獲取一氧化碳作研究用途而研究實屬煙幕;許金山曾把瑜伽球注滿一氧化碳帶回家中;在最初的警誡會面中質疑幼女可能因抑鬱而使用一氧化碳自殺,將瑜伽球放進車廂;又隱瞞自己與一氧化碳的關係。
忽視涉案氣塞或誤放別處
終審法院同意並裁定,原審法官實質上容許陪審團忽視案發後直至警員搜查車輛前,涉案氣塞有可能被誤放別處或不慎被移離車輛,並單憑揣測而推論兩名死者死亡時車尾箱狀況。
終審法院指,許金山家中尚有其他瑜伽球,所以在抽屜內發現的備用氣塞本身並不重要,對於證明由許金山將瑜伽球放進車輛的證據價值不高,控方提出備用氣塞有可能就是案中瑜伽球的氣塞,或導致陪審團存有極大偏見,原審法官最少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抽屜內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之間有任何關聯。因此,終審庭裁定,原審法官指引有可能導致陪審團採納法律上不容許的思維,來否定許儷玲使用一氧化碳滅蟲之可能,繼而排除由女兒將瑜伽球放進車輛。
終審法院續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稱若信納警員在車內找不到氣塞,即可排除由死者、許的女兒將瑜伽球放入車內,因為其女兒沒理由將氣塞丟掉。但終審庭認為,由案發至警員搜索氣塞相隔半年,而原審法官的引導令陪審團忽略在警員搜車前,氣塞可能已被移走,陪審團可能錯誤地推論案中事發時瑜伽球的氣塞已經不在車廂內,並藉此進一步錯誤地推論抽屜內氣塞即車內瑜伽球氣塞。
原審法官就遺失的氣塞所作指引,令陪審團未能恰當地評估瑜伽球氣塞案發當日是否真的不在車廂內,以致陪審團犯錯風險可能進一步增加。
陪審團須定奪一系列謎團
終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許金山確有理由申訴,原審法官作出錯誤指引使之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本案案情極不尋常,嫌疑人行兇手法異常,陪審團須定奪一系列謎團。考慮到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數個錯誤指引,令許金山未能獲公平審訊,因此終審庭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許金山定罪,頒令重審兩項謀殺罪,以便證據可由另一陪審團評估。
據了解,基於控罪的嚴重性,許金山目前不會申請保釋,仍要繼續還押。
瑜伽球殺人案事件簿
◆2015年5月22日:47歲妻黃秀芬及16歲次女許儷玲被發現中一氧化碳毒倒斃Mini Cooper私家車內
◆2015年11月25日:探員檢走車尾箱內一個已扁平的銀灰色瑜伽球
◆2016年5月12日:許金山被捕,稱帶一氧化碳瑜伽球回家為殺鼠,次女或用瑜伽球釋放一氧化碳來滅蟲,造成意外
◆2017年1月24日:警方釋放許金山,未有即時起訴
◆2017年9月11日:許金山再被捕及被控以兩項謀殺罪
◆2018年8月22日:許金山在高等法院否認兩項謀殺罪,案件開審
◆2018年9月19日:許金山在高等法院被5男4女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妻女兩項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
◆2020年12月16日:許金山就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
◆2022年6月7日:上訴庭判下判詞駁回上訴,同月許金山再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許可
◆2022年10月25日: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拒向許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許金山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2023年6月6日:特區終審法院認為案中遺失的瑜伽球氣塞有可供爭議之處,批准上訴許可
◆2023年11月21日:特區終審法院頒下判詞,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
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資料庫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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