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曾業俊)條例草案賦予發展局局長一項新權力,加強《城市規劃條例》的執管權力,可把新界鄉郊地區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風險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受規管地區」,讓規劃監督可以就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及檢控行動,以保護有關地區免受環境破壞,並保育其生態環境。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擴大發展局局長權力是為堵塞現行城規條例的漏洞,並為保育提供靈活彈性的方案。現時城規條例賦予城規會有權就某範圍做發展審批地區圖(DPA),規劃署署長亦有權在DPA地方範圍內執管;但有些規劃情況是跳過DPA,一開始就做規劃大綱草圖(OZP),署長在此情況下便無執管權。
發言人強調,是次改例賦予發展局局長新權力,是因為想處理類似大嶼南一類問題,大嶼南正正有些地方是只有OZP,而無DPA,於是有些地方如塘福、貝澳會有人進入非法倒泥,而局長無權執法。若局長日後有權力,便可以將那些地方劃定為受規管地區,並有權力執法。當局明白有市民會質疑局長權力過大,但強調局長未來會透過公告行使權力並且刊憲,行使權力亦要有理有節,而該權力亦會寫入法例明確指出針對什麼情況,條文會有所規範。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