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懷疑有人合謀定價被調查。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否競爭對手)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安排。例如,該守則阻止競爭對手就關鍵的競爭元素(如:價格、產量或投標的方式)進行串通以損害在香港的競爭。被視為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有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限制產量等。

合謀定價的非法行為,是競委會的執法打擊重點之一。若競委會認為該合謀定價行為已經發生並違反《競爭條例》,便可在競爭事務審裁處(競審處)展開法律程序。競審處有權向有關業務實體施加廣泛的制裁,包括:

1、罰款,金額可達本地年度營業額的10%,為期最多可達3年;

2、取消董事資格令,禁止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為期最多可達5年;

3、就因違反競爭行為而向受損失的人作出賠償;

4、歸還非法利潤或已避免的損失;

5、其他合同及行為形式的制裁以恢復有效的競爭;

6、命令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 。

安樂工程罰款1.5億

《競爭條例》由2015年12月生效至今已近7年,共有12宗案件被競委會入稟到競審處展開法律程序,合共涉及56個業務實體及個人。競委會在5宗案件獲判勝訴,亦在4宗案件中採用了非訴訟方式處理,包括接受承諾及發出違章通知書。當中較為注目案件,當數安樂工程和信興集團在提供空調工程時合謀定價的案件,其中安樂工程子公司剛於本月初被罰1.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