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景勝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依法作出裁決,五名「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審定罪。是次上訴裁決法理清晰、程序嚴謹、依據充分,充分彰顯香港法治的公正權威,值得社會堅定支持。
法庭判詞就《社團條例》對「社團」的法定定義作出明確詮釋,指出只要由可識別人士組成、具共同目的、專屬名稱、約束性規章、專責管理人員及固定運作地點,即屬條例規管的社團。以此標準衡量,「612基金」絕非臨時性支援平台,而是架構完整、分工明確、常態運作的實體。基金由信託人決策、秘書處執行,定期開會運作,並與外部組織簽訂具法律約束力協議,透過指定銀行戶口處理巨額公眾捐款,完全符合法定社團特徵。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治從無特權。無論涉案人士擁有何種社會身份、名銜或公眾形象,皆不能凌駕法律,更不能假借所謂「人道」「道義」光環逃避法定責任。香港司法一向以客觀事實與法律條文為唯一標準,不因人而異、不因輿論偏頗,是次裁決再次證明:任何組織只要在香港境內開展實質運作,就必須依法登記、接受監管、履行責任。
「612基金」於2019年「修例風波」社會動盪期間成立,表面標榜人道救助,實質成為反修例暴力活動的幕後資金渠道與支援網絡。短短兩年間,基金處理公眾捐款高達2.3億港元,惟賬目長期混亂、收支透明度不足、資金流向模糊不清,外界無從有效監察。這種刻意繞開法定註冊機制、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運作模式,不僅公然違反本港法例,更埋下資金被政治操弄、資助違法行為的重大隱憂。
社團註冊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保障公眾利益、確保組織運作透明、落實問責機制、杜絕暗箱操作。刻意拒絕註冊、規避監管,本質就是藐視法治、挑戰制度權威,絕非所謂自由參與公益,而是企圖利用制度漏洞從事不受監管的政治活動。
必須重申,涉案人士依法享有上訴權,社會予以尊重。惟行使合法訴訟權利,不應包裝成政治對抗,更不應藉司法程序製造輿論悲情、煽動社會矛盾、勾連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司法程序是伸張正義、糾正爭議的法治渠道,絕非炒作政治議題、拖延問責、博取同情的舞台。任何企圖借法律程序破壞社會秩序、抹黑香港法治的行徑,皆不得人心,亦不可能得逞。
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穩健運行,法治始終是香港最珍貴的核心價值與繁榮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社會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秩序重回正軌,制度更加穩固。是次法庭裁決,再次清晰釋放堅定訊息:香港法治堅實可靠,沒有人、沒有組織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守護法治,就是守護香港的安定與未來。社會各界應共同堅定支持司法公正裁決,抵制一切違法亂港行為,堅決維護社會秩序與法治尊嚴,讓東方之珠在法治護航下長治久安、穩步前行。
(作者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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