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拉了個群」「視頻不是我發的」「大家都在轉,我只是看看熱鬧」……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將網絡「吃瓜」當成同學之間的普通玩笑,卻忽視了隱私視頻、照片一旦發布到網絡空間,便可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斷轉發、擴散,最終演變成一場網絡暴力。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件。該案中,法院認定,未成年人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員傳播同學隱私視頻、照片,其雖然並非視頻的拍攝者、直接發布者,但仍會因其在傳播過程中發揮組織、放任等作用,構成侵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組建「吃瓜群」傳播同學私密影像
小王與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學,均是未成年人。一天,小王從小張(已另案處理)處獲得了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出於讓更多同學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專門建立微信群,並陸續邀請小張在內的多名同學入群。接着,小張將小李的隱私視頻、照片發送至群內,群成員議論紛紛。此後,群內部分成員(已另案處理)又將涉案隱私視頻、照片繼續向外傳播,相關內容甚至在校園「表白牆」內被匿名討論。
面對同學們的議論和圍觀,小李逐漸陷入焦慮、抑鬱狀態,開始接受心理、針灸治療,最終無奈轉學。
事後,小李的監護人認為小王的行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權、隱私權,遂將小王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內傳播內容涉及小李的隱私視頻和照片,仍建立所謂「吃瓜群」,組織同學入群,為相關侵權信息傳播提供特定空間,並在相關內容持續傳播過程中未採取刪除、制止等措施,客觀上對侵權信息擴散起到了組織、放任作用。雖然涉案視頻並非由小王拍攝、上傳,但其作為微信群主,負有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的相應管理義務。小王放任涉案隱私視頻和照片持續傳播,其行為已明顯超出一般「圍觀」「起哄」範疇,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見,故小王的行為構成對小李隱私權、肖像權的侵害,同時對小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據此,法院判決小王及其監護人向小李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及醫療費、律師費等4,000餘元。
群主放任傳播同樣構成侵權
「一些人認為,群主只是聊天群的建立者,並非具體信息發布者,因此群內成員發布的信息與己無關。但實際上群主並非群組的單純建立者,同時也是群組網絡秩序的管理者。」承辦法官庭後表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法官說,在多人共同參與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不應僅以其是否直接實施「上傳、發布」等行為作為唯一標準,而應結合其在信息傳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對損害結果的實際促成程度進行綜合評價,行為人通過組織、引導、放任等方式,使侵權信息得以傳播的,應根據其在損害發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小王建立所謂「吃瓜群」,目的在於圍繞小李的隱私視頻、照片組織討論和傳播。在明知群成員可能傳播相關隱私內容的情況下,其既未採取刪除、制止措施,也未解散群聊,而是放任相關內容在群內持續擴散,該不作為行為與侵權結果的發生、擴大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已超出普通群聊的範疇,構成對小李隱私權、肖像權的侵害。
適當提高涉未成年人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嚴重精神損害」如何認定的問題,法官解釋稱,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正處於人格形成和心理發展的關鍵階段,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調適能力相對較弱,對外界評價更加敏感。《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規定,審理未成年人被侵權案件,在認定是否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受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強化對其權益的保障,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成年人被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適當提高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可以從三方面進行認定:一是看侵權內容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或具有人格羞辱性質的信息,此類內容更容易對未成年人造成持續性心理壓力,如隱私視頻、私密照片、侮辱性言論等;二是看侵權信息的傳播範圍、傳播持續時間,尤其是在校園生活中傳播時,更容易形成持續性傳播和造成對未成年人的標籤化評論;三是看侵權行為是否已經對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理健康等產生實質影響,例如出現焦慮、抑鬱、厭學等情況。
本案中,涉案視頻和照片涉及小李的隱私和肖像,屬於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信息,該隱私視頻和照片經微信群傳播後又持續外流,並在校園「表白牆」內討論,導致小李不僅長期陷入焦慮、抑鬱狀態,還接受心理、針灸治療並最終轉學,相關侵權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一般人格權侵害後果,據此法院判決酌定了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真正讓受害人陷入痛苦的,往往不是最初的視頻傳播行為,而是後續持續不斷的圍觀、討論和擴散。」法官提示,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應樹立正確網絡意識和隱私保護意識,不隨意傳播、圍觀、評論他人隱私信息,不將他人的痛苦當成「吃瓜」的對象;對於家長而言,不能只關注孩子的學習成績,更應關注孩子的網絡行為,及時引導孩子形成正確用網觀念;對於學校而言,應加強校園法治教育和健全的人格教育,完善涉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的發現、干預和心理疏導機制,防止校園網絡欺淩行為進一步蔓延、滋生、擴散。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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