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印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跨省共濟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規範職工基本醫保個人賬戶跨省共濟。
《通知指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跨省共濟,是指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設立個人醫保錢包,設定共濟額度,實現職工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支付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以及參保繳費。個人醫保錢包實行虛擬額度管理。
跨省共濟的適用對象範圍為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的近親屬,被共濟人應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參保人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台App、省級醫保服務平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窗口等多種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濟關係。
建立共濟關係時共濟人應簽署承諾書,對承諾事項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一個共濟人可與多個近親屬建立共濟關係,一個被共濟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近親屬共濟。
共濟人通過醫保錢包為被共濟人設定共濟額度,共濟人不能再使用該額度的個人賬戶資金。被共濟人不得將獲得的共濟額度再共濟給第三人。被共濟人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可共濟結算。
通過醫保服務平台解除共濟關係時,被共濟人尚未使用的共濟額度自動恢復至共濟人個人賬戶。
被共濟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符合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個人負擔費用,被共濟人可使用共濟額度進行支付。
被共濟人繳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使用共濟額度支付,且須全額支付。
責任編輯:
文冰如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