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務部分別收到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業株式會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請。上述公司請求分別繼承寶理塑料(亞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在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查並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適用稅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3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寶理塑料(亞太)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8.0% ,(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2%。2024年6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22號公告,決定由可隆ENP株式會社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目前,寶理塑料(亞太)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8.0%,可隆ENP株式會社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2%。
二、調查程序
2026年4月17日,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由於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組,寶理塑料(亞太)公司已更名為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請求繼承寶理塑料(亞太)公司在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同時提交了有關吸收分立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更名前後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登記簿、公司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單、生產設備及流程、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關聯方情況、產能及產量情況以及相關公證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業株式會社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可隆ENP株式會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業株式會社吸收合併。可隆工業株式會社請求繼承可隆ENP株式會社在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可隆工業株式會社同時提交了有關合併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協議、更名前後的營業執照及企業登記簿、公司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單、生產設備及流程、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關聯方情況、產能及產量情況以及相關公證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中國共聚聚甲醛產業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上述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並附相應證據。公司關於共聚聚甲醛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經營管理等在更名後均未發生實質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大賽璐工程塑料馬來西亞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繼承寶理塑料(亞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8.0%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由可隆工業株式會社(KOLON INDUSTRIES, INC.)繼承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6.2%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三)以寶理塑料(亞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馬來西亞公司」所適用的9.5%反傾銷稅稅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30.4%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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