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網上流傳一段影片,有駕駛人士用手機拍到在元朗朗業路近青山公路元朗段,商場「元點(YOHO Mix)」對出,一名叼煙青年駕駛電動單車在公路上飛馳,後座上坐着兩名十餘歲的男女,有網民直呼危險。警方經主動調查後,昨日(6月1日)在元朗拘捕一名18歲男學生,他涉嫌干犯「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乘客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時駕駛電單車」共6宗罪。
元朗分區特遣隊主管督察鄭耀今日(2日)表示,警方留意到早前網上流傳的上述片段,顯示一名男子駕駛一輛懷疑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動單車乘載兩名人士,當時3名人士並沒有佩戴頭盔。而影片亦顯示,當時至少有兩部車輛與該電動單車非常接近,險象環生,由於當時車上司機同乘均無佩戴任何保護裝備,而接載兩名乘客亦是一個非常危險及不負責的行為,無論對司機本身、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構成極大危險。
元朗警區非常重視案件並主動展開調查。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及交通隊經深入調查後,昨日下午在元朗區拘捕一名涉嫌駕駛該部電動單車的18歲青年,以及檢取一部相信是涉案的電動單車,另亦檢獲被捕人士當日身穿的衣物。據悉,被捕青年報稱學生,他當時正載兩名長頭髮,分別一男一女的朋友去遊玩。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8月中再向警方報到,至於兩名乘客,警方稍後亦會考慮票控他們「乘坐電單車時,不配戴認可的安全頭盔」。涉案電動單車將送交運輸署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而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接載乘客,更加是害己害人的極不負責任行為,一旦在道路上同行駛中的車輛發生碰撞,後果不堪設想。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警方提醒市民,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可以逃避警方執法,警方絕對有能力偵查這類案件,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元朗警區亦會持續採取教育、宣傳及執法行動,以打擊區內相關違法行為,並提醒市民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危害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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