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父母需要在嬰兒出生後42日內,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而單位佔用人即業主或租客,若得悉嬰兒在單位出生,同樣有責任一同辦理登記。如果在限期內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同時無合理辯解理由,即屬違反《條例》,可判處一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即使已遞交登記表格,但不配合入境處調查要求,例如提供包括DNA等親生證據,可能已觸犯條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今日(6月1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父母在嬰兒出生後42日內未有及時辦理出生登記,只要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便未必一定犯法,但辯解理由必須是充分、合理及合法。他強調,即使是以「宗教理由」拒絕入境處要求提交DNA檢測證明血緣,也需要了解是什麼宗教及具體什麼宗教理由,並非搬出「宗教理由」便可以獲豁免,因為在香港法律是至高無上,凌駕於宗教信仰或傳統習俗。根據目前所得資料,他認為入境處已有足夠理據採取執法,至於涉事父母是否入罪,需要視乎提出什麼「宗教理由」作抗辯,由法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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