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另一以吳智鴻為首的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黃、吳兩人前年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負責處理眾籌資金的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昨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眾籌的逾67.4萬元,指相關款項均用作支援當日的恐怖活動,又指即使劉無罪,但她曾於Telegram信息中承認眾籌角色,不影響充公申請。法官張慧玲昨日頒下充公令,擇日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昨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3名被告則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出席聆訊。陳浩淇指,曾去信在囚的吳智鴻及黃振強,他們均沒有提出反對,並申請缺席聆訊。至於經審訊後罪脫的劉佩凝,陳浩淇指已按程序把文件送達,文件沒有被退回,但亦沒有回應,可繼續處理充公令程序。
在Telegram信息承認眾籌角色
陳浩淇指出,吳及黃為兩個激進組織的領袖,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進行「殺警計劃」。劉佩凝則負責眾籌,曾在Telegram信息中向他人表示「冇人知我係屠龍」、「just知道我係admin(管理員),唔知道我係後勤」。她在信息中承認眾籌角色,而該段期間有超過100萬元曾存入其銀行賬戶,主要由大批不同人等存入少量款項累積而成,可見屬眾籌模式,用作支援2019年12月8日的恐怖活動。即使劉最終罪名不成立,亦不影響充公令的申請。
張官提到,款項另涉及4.29萬元現金,計及現金在內,3名被告共涉及674,860元眾籌款項。張官最終接納律政司申請,頒下充公令,擇日頒下判詞。
「屠龍小隊」和一個無名激進團夥等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案件完成聆訊後於2024年11月在高等法院判決當中9人有罪。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他在審訊中任污點證人指證隊友,最終被判囚13年半。
吳智鴻是案中該個無名激進團夥的主腦,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被判囚23年10個月,是反修例案件中判得最重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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