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鵬 立法會議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近期,部分西方反華組織與外國媒體藉所謂「新聞自由指數」評級、向黎智英「頒獎」等操作,公然美化國安罪犯、污衊香港法治與新聞自由,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對此發出強烈譴責。黎智英案是嚴格依法的獨立審判,與新聞自由毫無關聯;香港依法保障新聞與言論自由,美西方政治化操弄的所謂「評價」毫無公信力。任何企圖以輿論干預特區司法、抹黑「一國兩制」的圖謀,注定徒勞。
黎智英案的審理,是香港法治精神的生動踐行,全程公開透明、程序正義無懈可擊。該案歷時156日公開聆訊,法庭嚴謹審視逾2,220項證物、超過8萬頁文件及千餘頁書面陳詞;黎智英本人親自出庭作供長達52日,控辯雙方充分舉證、交叉質證,權利保障完備。整個審訊嚴格依照香港普通法刑事司法程序進行,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獨立審理,全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預、輿論綁架,判決完全基於證據與法律,是香港司法獨立的有力佐證。
西方勢力刻意將此案與「新聞自由」綁定,完全是偷換概念、混淆視聽。新聞自由的核心是傳媒依法客觀報道,但這種自由絕非違法犯罪的「護身符」,更非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藉口。黎智英從未因「政治觀點」獲罪,而是以傳媒為幌子,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其被定罪是「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律運行的必然結果。
犯罪事實鐵證如山
黎智英的犯罪本質,是藉媒體平台充當外部勢力「代理人」,蓄意破壞國家安全與香港穩定,庭審展示的證據鏈完整閉合且符合「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控方最高證明標準,不容抵賴。身為《蘋果日報》實際控制人,黎智英親自掌控編採方向,將媒體異化為反中亂港的工具,長期發表煽動仇恨、分裂國家的內容。更深層的罪行在於,他積極勾結外國勢力,頻繁聯繫美西方政客,公開乞求對中央及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密謀顛覆國家政權,將香港推至「顏色革命」的險境。
此類行為,在任何主權國家均屬嚴重犯罪,絕非所謂「新聞自由」範疇。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踐踏法治底線、損害港人福祉、威脅「一國兩制」根基,其犯罪事實經法庭嚴格質證,鐵證如山、不容洗白。西方勢力為其頒發「獎項」,本質是對犯罪行為的公然縱容和鼓勵,是對香港法治的赤裸裸挑釁。
西方操弄毫無公信力
香港的新聞與言論自由,從來不是西方勢力口中的「虛假」,而是有堅實法律支撐與現實體現的真實權利。香港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香港人權法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進一步重申和細化權利保障,法庭相關一系列判例也清晰界定自由與違法的邊界,確保自由不被濫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社會實現由亂到治、由治及興,傳媒生態依舊蓬勃發展,各類媒體依法運營、多元發聲,所謂「新聞自由受壓」純屬無稽之談。
西方反華組織的評級與所謂「獎項」,完全是政治操弄的產物,毫無客觀與公信力可言。以「無國界記者」為例,其資金主要來自歐盟、美國國務院及歐洲政府及關聯機構,本就是美西方推行「輿論霸權」、實施反華圖謀的工具。該組織長期秉持雙重標準,對美西方自身的新聞自由倒退、媒體管控問題視而不見,卻對香港惡意抹黑,其「新聞自由指數」早已淪為討伐異己的政治工具,不具任何評價價值。更荒謬的是,其部分高層與黎智英法律團隊存在利益關聯,所謂「評價」不過是預設立場的定向輸出,毫無中立性可言,整個事件就是一群戲子在自編、自導、自演。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亦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石。黎智英案的公正審理,不僅是對危害國安行為的嚴懲,更是對香港法治權威的堅定捍衛,充分彰顯了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國安法權威,並向世界釋放清晰信號: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嚴懲,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在此正告西方反華組織與有關外媒:任何企圖以輿論干預香港司法、抹黑「一國兩制」的圖謀,都是逆歷史潮流而動,必定失敗;任何美化國安罪犯、踐踏法治底線的行徑,都必將遭到國際社會正義力量的鄙棄,也必將被廣大香港市民所唾棄。香港特區將始終堅守法治原則,嚴格依法審理國安案件,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同時繼續依法充分保障廣大市民包括新聞、言論自由在內的各種基本權利。香港在法治護航下,必定能實現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必定能煥發更強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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