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蔡彤娟向香港文匯報表示,《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創設的兩類安全調查制度,是此次立規的核心突破。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損害我國產供鏈安全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開展安全調查,採取禁止進出口、收取特別費用等措施,並可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將相關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
針對外國組織、個人違反市場交易原則、中斷正常交易造成實質損害的,則可採取限制投資、禁止交易、限制入境等精準措施。
捍衛海外資產安全與投資者權益
蔡彤娟表示,這一制度設計直擊當前我國面臨的現實挑戰。以近期荷蘭安世半導體事件為例:荷蘭政府援引塵封70年的《貨物可用性法案》,強行接管中國聞泰科技旗下安世半導體,凍結中方股東權利、罷免中國籍CEO。面對此類霸權行徑,中方此前雖可依據《反外國制裁法》應對,但缺乏專門針對產供鏈領域的細化程序。新規定填補了這一空白,為類似調查提供了明確的國內法依據和操作規程。
蔡彤娟舉例指,英國政府以「一日立法」緊急接管河北敬業集團旗下的英國鋼鐵公司,架空中方股東決策權,卻既不轉移所有權也不予補償,甚至謀劃註銷英鋼欠敬業集團的債務,實質構成「變相徵收」,此類行徑與荷蘭安世半導體事件如出一轍,凸顯西方國家安全泛化的雙重標準。
「《規定》創設的安全調查與懲罰措施,恰為應對英鋼式變相徵收提供了法律抓手,使中方得以啟動調查、實施精準反制,捍衛海外資產安全與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規鎖中企的惡劣先例蔓延。」蔡彤娟表示。
專家還指出,更具現實意義的是,該制度賦予了對等威懾能力。在安世事件中,中方正是通過出口管制這一反制手段,精準打擊荷蘭軟肋—安世80%產品需在中國封裝測試,禁令導致全球車企陷入「缺芯」困境,最終迫使荷蘭擱置接管令。新規定將此類實踐上升為制度性安排,使反制措施從個案應對轉向規則之治,既增強了法律確定性,也對潛在惡意行為形成事前威懾。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暢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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