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鵬 立法會議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3月7日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香港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行政主導不僅僅是行政長官的事情、特區政府的事情,也是立法會,包括司法,包括全市、全香港各個階層、各個派別共同的責任、共同的任務。」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確立,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確立的根本政治安排,要真正落地生根,離不開全社會的廣泛認同和共同參與。去年國家主席習近平聽取行政長官李家超述職時,提醒「特別行政區政府要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扎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社會各界應樹立正確的憲制觀念,理解行政主導對香港穩定發展的重要意義,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是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的核心憲制安排,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港落地實踐的重要制度支撐,更是保障特區高效治理、長期繁榮穩定的關鍵所在。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認知偏差,將行政主導簡化為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的「單方責任」,將立法、司法與社會各界置於體制之外。這種認知既偏離基本法立法原意,也不符合香港治理的現實需要。事實上,行政主導從來不是某一個機關、某一個崗位的獨立任務,而是覆蓋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立法會、司法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共同憲制責任與治理使命。唯有各方同向發力、各安其位、各盡其責,才能充分釋放行政主導的制度優勢,推動香港在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穩步前行。
行政主導是不可動搖的「定盤星」
行政主導作為基本法設計的政治體制鮮明特徵,擁有深厚的法律基礎、政治基礎與現實基礎。從憲制層面看,這一體制明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和特區政府「雙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雙重負責,統領特區整體管治事務,既體現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又保障特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是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制度載體。
從治理實踐看,行政主導強調決策高效、執行有力、協調順暢,能夠有效應對複雜社會事務、突發公共風險與重大外部干擾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同時鞏固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無數事實已經證明,行政主導是有利於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有利於保持香港繁榮穩定,有利於改善民生福祉的好制度,是香港治理體系中不可動搖的「定盤星」。
首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體制,作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應忠於憲制、勇於擔當、依法施政。作為行政主導的核心主體,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須堅守法治底線,聚焦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安定等中心任務,提升決策科學性、執行穿透力與公共服務水平。同時,要注重加強與立法機關的溝通協調,接受依法監督,確保政策符合法律,施政順應民意。
其次,立法會作為特區立法機關,同樣負有貫徹落實行政主導的憲制責任。立法機關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財政審批權,其職能定位不是簡單的制衡對立,而是支持與監督相統一。立法會議員應當堅持從香港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摒棄政治對抗思維,杜絕阻撓施政、空轉議事的行為,以專業精神審議法案、監督預算、跟進政策,為特區政府依法有效施政提供制度支撐。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相向而行,是行政主導順利運行的關鍵一環。
再次,司法機關作為法治的捍衛者,在維護和落實行政主導體制中同樣承擔不可替代的角色。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基本法賦予的重要權力;同時也負有維護憲制秩序、尊重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責任。司法機關恪守司法邊界,堅持依法獨立審判,既要保障市民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又要尊重特區政府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重大危機處置等領域的法定權限,不隨意干預合法的行政行為。司法與行政各司其職、彼此尊重,才能鞏固香港法治核心優勢,為行政主導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注入力量破解社會深層矛盾
最後,行政主導真正落地生根,離不開全社會的廣泛認同和共同參與。廣大市民、各行各業、社會組織都是特區治理的重要持份者。社會各界應樹立正確的憲制觀念,理解行政主導對香港穩定發展的重要意義,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當全社會形成貫徹行政主導、推動良政善治的強大共識,香港才能集中力量破解深層次矛盾,才能更好應對外部干擾和風險挑戰,才能搶抓國家發展帶來的重大機遇,在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實現新的飛躍。
行政主導不是口號,而是一整套系統完備、邏輯嚴謹、實踐有效的憲制體制。落實行政主導絕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獨角戲」,而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全體市民攜手參與、同向發力的「大合唱」。立法會議員須堅守憲制崗位、堅定貫徹落實行政主導體制,推動行政立法良性互動,與各界同心協力,切實扛起共同憲制責任,讓行政主導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特區治理的實際效能,讓「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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