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並無「保外就醫」、提早出監就醫的說法。香港文匯報翻查資料顯示,在懲教院所服刑的在囚者享有一般市民的基本醫療福利。所有懲教院所均設有醫院或診療室,由衞生署派駐的醫生及擁有護理資格的懲教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囚者如感到身體不適,會獲安排到院所醫院或診療室接受醫生診治。如有需要,他們會被轉介予到診專科醫生或轉送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接受診治或留院。院所醫生會跟進有關個案及參考有關專科醫生對該在囚者作出的診斷、治療方案和預測病情發展的評估。
至於病情嚴重的個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監獄規則》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醫生如認為任何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建議,以便轉交行政長官。
他說:「這個門檻很高,由懲教署署長嚴格把關,並需要平衡該囚犯的身體健康情況和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評估的風險,認為合適,才會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要求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的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以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行政長官也會嚴格把關,確保這個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
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 否則不得減刑
另外,香港文匯報翻查資料顯示,雖然現行《監獄規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訂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然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款獲得減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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