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3日發布消息稱,《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台,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4種類型及具體表現形式,將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來突出問題納入治理範圍,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可能帶來的內容風險提出防範要求,確保《辦法》科學嚴謹、與時俱進。
從四維度界定不良網絡信息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從4個維度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進行界定。一是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例如,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二是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例如,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
三是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等。四是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例如,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可能影響身心健康內容要顯著提示
關於《辦法》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的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網站平台和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防範和抵制措施,避免對未成年人產生負面影響。首先是明確內容呈現管理。不得在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其次是要添加顯著提示標識。
在健全技術保障措施方面,《辦法》要求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電影局、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八部門共同發布。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網信等有關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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