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輝 立法會議員
黎智英案完成求情環節。經過法院公開審理156天,2,200多項證據形成完整鏈條,從涉案煽動刊物到跨境勾結的通訊紀錄,乃至14名控方證人的證詞,法院早前的判決,已充分坐實黎智英串謀勾結外部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三項罪名。
外力抹黑 不攻自破
該案受到本港及國際媒體廣泛報道。一段時間以來,美西方媒體不斷抹黑法庭、懲教署和香港國安法,但整個黎智英案的審訊過程公平、公開、透明,記者、外國領事代表及公眾人士均可進入法庭聽審。案中被告亦能行使聘請律師或自辯的權利,而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予公眾查閱,說明了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這顯示本案的刑事司法程序符合普通法的標準。黎智英案庭審程序公開透明,徹底戳穿了美西方媒體的抹黑謊言,而且是次相關控罪亦可見於多個西方國家的國安法體系之內,罰則甚至比香港國安法更為嚴厲。這種雙標嘴臉在國際法治語境下不堪一擊,外國勢力的造謠,自然不攻自破。
辯方進行求情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正正彰顯了香港法治的嚴謹與公正,但程序正義絕不等於縱容罪行。黎智英在庭上提出的求情理由,包括所謂「健康問題」、「單獨囚禁」等,均被法官駁斥,指其從未就獄中醫療問題進行投訴,其體重與剛還押時幾乎一樣,而且法庭亦多次確認黎智英在押期間獲得妥善醫療照顧,醫療報告亦顯示其健康穩定,而黎智英的律師亦確認有關情況;另外,法庭確認,「單獨囚禁」的要求是黎智英主動提出,他有權隨時撤銷有關申請,足見其求情理由的牽強之處。
被告求情 牽強無力
值得一提的是,黎智英自始至終拒絕認罪,即便在親自作供環節中,也未見他表現出絲毫悔意,而求情的核心法理基礎,恰恰在於認罪悔悟,這種「拒不認錯卻求輕判」的矛盾,更凸顯其求情理由的蒼白無力。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初衷,是遏制分裂亂港行徑、守護 「一國兩制」。黎智英作為外部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密謀串聯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依法懲處是對香港市民的交代,更是對國家安全的捍衛。
如今,香港社會正處於由治及興的關鍵階段,黎智英案的量刑將成為本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案例。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身份地位如何,無論背後有何種勢力支持,只要觸犯法律底線、危害國家安全,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求情程序賦予被告合法權利,體現了本港司法系統保障被告人權。不過,黎智英一方提出的「健康」「年老」等理由,難以成為減刑的理由。法庭的公正量刑,不僅是對個人罪行的懲處,更是對潛在分裂勢力的嚴正警示。任何企圖分裂國家、禍亂香港的行為,都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期待法庭作出公正量刑,順應民心,以法治力量築牢國家安全防線,為香港創造一個長治久安的未來。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鞏固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