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原訟庭已完成聽取黎智英和其他關連案件全部被告的求情,將擇日判決。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公開透明,法律程序充分,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保障。案中多名已認罪的黎智英下屬、《蘋果日報》高層求情時俱表示,黎智英才是幕後主腦。鐵一般的事實證明,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外部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他拒不認罪,毫無悔意,以所謂年齡、健康為由求輕判,完全站不住腳,逃避罪責的企圖昭然若揭。
黎智英案的審理,本港法庭嚴格依法辦案,訴訟程序合法公正。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撰文指出,香港國安法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標準」,黎智英案也反映這個情況。他舉例指出,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精通普通法,根據案情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獨立作出判決,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預,審訊以普通法傳統所提倡的公開方式舉行。最終作出本案判決的判決書長達855頁,對於有關法律和證據,有詳細的說明,對於被告人的大律師提出的辯護理由和法律論點,判決書中有逐一回應。
法庭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將審判過程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儘管黎智英案的性質嚴重,涉及干犯「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但法庭還是進行了公開審訊,允許新聞界和公眾進入法庭旁聽審判。同時,為了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案件審理不受外界干擾,對於旁聽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該案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到了保障和落實。例如,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團隊由多名律師組成,當中包括本港資深大律師作為主要辯護人,多位本地律師作為團隊成員;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新西蘭籍御用大律師也作為團隊成員參與了案件的辯護工作。其他被告則由另外多名律師作為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求情階段,與黎智英同案的其他被告均已認罪,深感悔意。而且,各被告求情陳詞紛紛指控,黎智英是整個案件的幕後黑手、最終指使者。法庭亦裁定,有足夠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仍持續表達反中立場,並實行其請求外國制裁的計劃,雖然行為有所收斂,但只是「形式上而非實質上」的「策略調整」,以較「間接」「隱晦」或「含蓄」的方式去企圖實現原來的意圖。
然而,黎智英頑固拒絕認罪,其代表律師團隊卻以所謂年齡、健康及單獨囚禁為由求輕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只有在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時,法庭才會酌情考慮減刑,當遇上罪行性質嚴重的案件,健康狀況甚至不能構成減刑理由。環顧全球各國案例,均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年邁絕非嚴重罪行的免罪理由。美國著名詐騙犯伯納·馬多夫,在2009年以71歲高齡因龐氏騙局被判監150年。
至於所謂「單獨囚禁」更不值一駁。正如審理黎智英案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杜麗冰強調,單獨囚禁是黎的自願選擇,不能將黎智英主動要求獨囚等同額外受罰。
黎智英曾經揚言為「美國而戰」「不介意做漢奸」,如今裝慘賣慘博同情,求情理據蒼白無力。如此毫無悔意、罪孽深重的禍港黑手,相信法庭會依法對他作出公正制裁。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