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豪 執業律師 (香港及粵港澳大灣區) 思法·青見主席
法治是香港一直得以繁榮發展、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石,更一直是享譽國際的金字招牌。法官以事實及法律作裁決,不受第三方的干預及影響,更是最能體現香港法治精神的核心價值。上月,高等法院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部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立,當中涉及的事實,可謂彰彰明甚。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黎智英仍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利用《蘋果日報》及其個人影響力,故意製造虛假誤導資訊,長期發布煽動刊物、散播反中亂港言論,並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黎智英被裁定罪成,體現了香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從法律的角度,黎智英案經過了156日審訊,對刑事涉案者的法治保障不變,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一國兩制」具體實施,有重要的法治意義:
第一,判決理由長達800多頁,審訊過程公平、公開、公正,充分彰顯法治精神、法庭彰顯程序公義。香港實行普通法,黎案的審訊裁決結果極具代表性,會成為判例供業界參考,也讓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再次深刻感受到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對香港特區、對國家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是香港經濟社會建設的定海神針,更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最重要的支柱保障之一。
第二,黎智英案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其定罪顯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者,保障絕大多數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合法權益、安居樂業。
第三,香港國安法及其他國安法律形成有效保護網,條文清晰具體,不豁免持續性違法行為及活動,既有效達至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亦依法尊重和保護人權、各種權利和自由,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四,依法保障自由和權利。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對黎智英進行執法、審判,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
有外部勢力聲稱黎智英是「政治犯」、判決是「政治判決」,這些都是惡意抹黑特區法院的不實攻擊。大部分香港市民眼睛是雪亮的,相關抹黑言論一直是外部勢力意圖搞亂香港的陰謀,不僅暴露了其險惡的政治用心,更諷刺的是那些抹黑言論正正凸顯外部勢力雙重標準的虛偽。
黎智英的罪成,正好震懾了那些輕視香港法治的外部勢力。香港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滲透、任何反中亂港勢力搗亂,任何人、任何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無論其背景、影響力如何,都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承擔法律後果。那些外部勢力無論如何抹黑黎智英的定罪判決,均絲毫不能抹掉他的罪證。一系列的政治操作,只是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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