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民建聯常委 香港中律協副會長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部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立。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對香港的法治、新聞自由以及國家安全治理都具有歷史性深遠意義。
此案根據香港國安法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歷時156天,判詞超過900頁。香港奉行普通法,基本法確立了香港司法獨立的憲制地位,香港法官依法依規、無畏無懼、公平公正公開地獨立審理案件,肩負起捍衛法治、維護司法公義的責任,不受外界包括行政機關的任何干預。法庭經過156天公開審訊,審視超過8萬頁文件與2,220項證物,包括大量文章、證人供詞及黎智英與外國政界人士的接觸紀錄,證明他推動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並且誤導及煽動市民憎恨政府,認定其行為超越新聞自由範疇,已構成煽動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判決凸顯了司法機關在國安案件中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與「國家安全」之間界限的界定。
至於黎智英作為被告,充分享有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包括無罪推定、聘請律師作辯護的權利,審訊完全公開,控辯雙方均獲法庭公平對待,一切依據法律進行。
正如法庭裁決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並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絕不是唯一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地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 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並非沒有限制,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權按照自身的國家安全需要,訂立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是世界通例。美英等西方傳媒和政客應該以公正持平的態度看待這次判決,不應再作出偏頗及抹黑的言論,而西方國家政府更不應利用這次判決抹黑香港的司法制度,企圖干預中國內政。
黎智英案的依法公正裁決,再一次印證了香港高水平的法治環境和司法獨立。法庭只依據法律條文及證據作出判決,不會因個人政治信念而入罪;同時亦證明了香港國安法能有效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保障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更對所有反中亂港勢力和潛在犯罪分子作出嚴正警告: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不再是往日不設防的「無掩雞籠」,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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