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秋紅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12月15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意味着: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待遇不會因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的身份、職業、政治理念,案件的背景等而存在差異。黎智英案的審理即是如此,香港執法司法機構嚴格依法辦案,保障了法律的平等適用。
黎案審理遵守平等適用原則
首先,對於黎智英案,香港律政司依法獨立作出了檢控決定,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該案有合理的機會達至定罪;二是提出起訴合乎公眾利益。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該案。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適用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本地法律認定犯罪,保障被告人接受公平的審訊,其獨立性、專業性、嚴謹性、客觀性毋庸置疑。
其次,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彰顯了法庭審判的公正性。控方列舉了大量證據以證明被告人所涉危害國安罪名成立,辯方對此進行了辯解和反駁,控方又針對辯方的辯解和反駁進行了再反駁。在庭審過程中,對每一名控方證人均進行了深入盤問。在該案中,第一被告人黎智英放棄行使沉默權,選擇作供為自己辯護,控方大量舉例證明黎智英的供詞不可靠、不可信,不應為法庭所採納。控辯雙方通過舉證、質證與辯論,理順了證據邏輯,澄清了案件事實,法庭對於證據進行了評估,因此裁定指控罪名成立。
最後,在該案的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受到了一視同仁的對待。黎智英案是香港執法司法機構所辦理的二百多宗涉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之一,該案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對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自由關係的處理,與其他國安案件的辦理具有一致性,均嚴格遵守了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法治和人權保障原則。
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在黎智英案中,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到了保障和落實。
第一,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在黎智英案的審訊過程中,第一被告人黎智英的代表律師團隊由多名律師組成,其中香港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擔任主要辯護人,多位本地律師作為團隊成員;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新西蘭籍御用大律師馬克·科萊特(Marc Corlett)也作為團隊成員參與了案件的辯護工作。第二至第四被告則由另外三名律師作為代表。
第二,法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將審判過程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儘管黎智英案的性質涉及干犯「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但法庭還是進行了公開審訊,允許新聞界和公眾進入法庭旁聽審判。同時,為了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案件審理不受外界干擾,對於旁聽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第三,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該案從第一被告人黎智英2020年8月10日被警務處國安處拘捕,直至2025年12月15日宣判,歷時五年多,其中的重要原因在於對於程序性爭議問題的處理。例如,在結案陳詞階段,辯方以第一被告人黎智英有心悸等健康狀況為由申請結案陳詞期間不出庭。在此情況下,懲教院所的醫療團隊為黎智英做了多項檢測,未發現異常。法庭認為,結案陳詞是法庭聆訊的一部分,黎智英應該出庭,同時,關注黎智英的身體健康狀況,允許其佩戴可攜式心臟監測儀出庭,並且特意在上下午分別安排了一節小休。在該案處理過程中,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辯方是否需要翻譯文件、辯方是否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相關的申請,這些都是法庭在確定「合理的受審期間」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對於辯方的所有申請,法庭均依照法定的正當程序予以辦理。在法庭上,被告方律師充分行使了辯護權,第一被告人黎智英也進行了自我辯護。
第四,在訴訟過程中,保障被告人獲得人道的對待。第一被告人黎智英被羈押期間,懲教院所為其提供了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懲教院所每日都安排了醫療檢查,由具有專業資格的醫生和護士為黎智英提供醫療服務,其中包括由醫生檢查心臟。這些都是懲教院所標準的醫療服務程序。當被羈押者有任何身體不適或醫療需要,都會盡快安排醫生。如果其拒絕配合醫生的建議接受相關醫療服務,懲教院所無法強制執行。如果被羈押者拒絕醫療建議,醫護人員通常會採取勸導方式,但最終仍然需要尊重被羈押者的意願。在黎智英案中,第一被告人黎智英佩戴可攜式心臟監測儀出庭受審,尊重了黎智英的意願。
黎智英案中,程序嚴格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充分體現了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證據確鑿、邏輯嚴密,即便面對複雜的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分子的抹黑攻擊,法庭依然堅守法治原則,拒絕任何外部干預。這不僅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更是對國家安全的維護,彰顯了香港國安法在實踐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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