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特區政府運輸署提醒登記車主,下周一(22日)起實施車輛登記及領牌新制度,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該署在新制度下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否則要將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提交運輸署取消登記,若通知期屆滿前仍不跟進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
運輸署指出,被定罪的車主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其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亦不會處理涉事車輛及有關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以及拒絕向涉事車輛和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個別車主若有實際困難,未能在限期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一般而言,可獲豁免的車輛,包括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在路上行駛的車輛;或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寄賣的車輛。
運輸署發言人提醒車主,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成功申請豁免,車輛仍會一直登記在其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車主可善用該署「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期、處理各類牌照事務及妥善處理名下未領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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