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慧: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獲批准 彰顯國家在國際法治領域引領作用
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25年5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參與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慧昨日返港後表示,這充分彰顯國家在國際法治領域的引領作用,惟認為香港在專業調解人才儲備上仍有提升空間。香港文匯報分別訪問了香港的法律學者、具國際調解員資格的律師,以及應屆的法律證書課程畢業生,他們都認為調解在國際爭議解決中的作用將日益凸顯,因而看好香港在調解業務的前景。在勉勵有志投身者盡早做好準備,掌握調解和爭議解決的理論與實踐,並通過持續學習和累積經驗的同時,他們建議特區政府及業界協作加強推廣調解服務,同時規範坊間的培訓機構,為未來的發展培養足夠的調解人才。 ●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慧怡
李慧昨日在記者會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是踐行全球安全倡議、完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關鍵一步,亦充分彰顯了國家在國際法治領域的引領作用,「這是進一步實現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維護真正多邊主義及國際法治的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決定。非常高興在審議過程我都有參與,見到所有常委都支持這個公約的簽署。大家都知道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這也是進一步體現國家對香港的支持。」
不過她直言,目前香港在專業調解人才儲備上仍有提升空間,全港當前僅約有400名獲國際認可的調解員,加速專才培養刻不容緩。
趙雲:調解效率高易達雙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趙雲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表示,在現行四種基本的解決爭議機制中,談判既無第三方參與,之後達成的協議只具有合同性質,無強制執行力,而調解、仲裁與訴訟均有第三方參與,其中調解的本質就是爭議雙方在中立第三方協助下溝通,最終達成具有合同性質的調解或和解協議。
調解協議雖同樣沒有法律效力,須依賴當事人自願履行,但這是最省時間、金錢和更具靈活性的解決紛爭方法,乃解決民商事爭議的大勢所趨,將被日益認同及廣泛使用,至於訴訟仍有存在價值,三者並行不悖。
趙雲強調,調解的優點體現於時間與金錢成本上。調解程序快只需數小時至半天,效率顯著;仲裁通常需時數月;訴訟則往往耗時長達半年甚至更久,三者費用依次遞增,「這也是民商事領域愈來愈多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的重要因素。」
他舉出曾參與過的案件,表示A、B公司在買賣糾紛中通過調解達成分批次付款協議,且B公司同意之後繼續向A公司購貨,形容這種「雙贏」與保留商業合作可能性的局面,若透過訴訟便很難實現。由此可見,相對於訴訟程序上,法官需完全按照法律進行判決,調解更具靈活性。
調解成功關鍵在當事人誠信
趙雲強調,調解的成功核心在於當事人的誠信,同時亦須雙方都認可的「合意契約」,否則難以調解成功,甚至出現某一方被利用的情況。
對有意見認為調解並無強制執行力,趙雲表示:「儘管實踐中仍有少數當事人不履行協議,但其實在自願調解的情況下,其執行率十分高。」他補充,2018年通過的《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首次為跨國調解協議的執行力提供了國際法律框架,即調解協議生效後,可到相關國家執行。
他以內地的「司法確認」機制為例,指經過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具備與判決同等效力,香港特區亦可將調解協議通過法院轉化為執行令,或通過仲裁程序轉為具強制力的裁決,強化了調解協議的效力。
趙雲坦言,調解培訓課程的學員即使掌握到技巧,亦未必能成為優秀的調解員,「因為調解與個性、性格緊密結合。」作為調解員,須公平、公正、中立,且具備良好溝通與協調能力,同時願意聆聽,才能讓尋求調解的雙方進行談判,「先幫助當事人了解彼此立場背後存在的利益,當有了共同利益後,就能考慮有哪些解決方案。」
在培養專業人才方面,趙雲指出,在2010年司法改革後,律師在接受聘用時須讓當事人知曉調解制度的存在,故修讀法律的學生需了解該制度,「香港法律教育已逐步強化調解內容,本科、碩士以及PCLL(香港法律專業證書)培訓均有相關課程修讀。」他寄語有志投身調解領域的新人:「盡早深入學習調解和爭議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掌握相關核心技能,為進入法律實務界做好準備。」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