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0月6日灣仔暴動案中,有5人於2021年12月原審時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分別被判處更生中心、社服令及入獄。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下令發還重審。其中3人在重審前認罪,其餘2名男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昨日判處5人監禁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不等。
本案5名被告,包括林顯誠(現年20歲)、李安翹(現年23歲)、蘇雅賢(現年26歲)、謝兆雄(現年28歲)和陳樂燊(現年31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指,本案發生在禁止蒙面法生效後翌日,暴動期間相關路段完全被堵塞,示威者掘磚、用鑽地機破壞路面和拆除欄杆,並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記者沒有受傷,但破壞程度絕非輕微。考慮暴動規模、各被告情況,應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每名被告作出判刑,法官因應首3名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而作酌情扣減,判刑起點為監禁40個月。
他另指被告的良好品格在涉及暴力的暴動案件判刑考量中只佔很少,或沒有佔比,被告於案發前參與公益並非減刑因素。
法官不認為控方造成案件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因被告已服畢原審中蒙面罪成的刑期,法官一併考慮並調整刑期。最終林顯誠判囚30個月;李安翹和蘇雅賢判囚24個月2星期;謝兆雄判囚26個月;陳樂燊判囚36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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