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香港文匯報資料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蔡學怡)保安局擬修訂《火器及彈藥條例》(《條例》),以落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製造和販賣槍枝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槍枝議定書》),完善香港對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彈藥)的規管。條例指出,任何人除非以生意或業務方式並領有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可製造火器或彈藥,違例最高可判監20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會上表示,將非法製造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彈藥),訂為獨立罪行,非法製造的行為將不再只限於生意或業務目的。

他續指,在《條例》列明對火器標識的規定,以確保《槍枝議定書》所指明的資料須標識在火器上以供識別,包括須在製造火器時需標識製造商名稱、製造國家及編號,以及須在進口火器上標識進口國家及進口年份。而違反標識規定會被定為刑事罪行,建議罰則將訂為監禁2年。保安局計劃將於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鄧炳強亦表示,在過去5年檢獲完整火器案件有12宗,涉及31個火器;破獲製造槍械案件有2宗,涉及氣槍;而販運完整火器案件有3宗,大部份涉及歐美入口本港。

有議員提到利用3D打印技術製造真槍是否納入違法行為,鄧炳強說,如果利用3D打印製造真槍,根據《槍枝議定書》,有機會違反非法製造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