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45名認罪及定罪成的被告中,有44人求情,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昨日表示,在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對部分人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尤其戴撰寫「攬炒十步」文章表達其極端思想,是「提倡革命」;楊在公民黨記者會上發言時措詞亦偏激強烈。
法官指,「首要分子」戴耀廷及「積極參與者」楊岳橋,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均沒有指自己「對法律無知」,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黃之鋒刑期不與另案同期執行
同樣,「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求情時沒有稱「對法律無知」,故不會就此減刑。法庭認為,基於黃的案底,不認為他有良好品格,雖然黃近年在4宗案件被定罪,但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加上黃在法庭保釋期間犯案,不會將刑期同期執行,整體刑期不會對黃有壓倒性效果,最終判其監禁4年8個月。
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於2019年7月1日參與非法集會被判囚,該案法官已減刑兩個月,在2020年6月另一宗非法集結案判刑時,法官亦已考慮其公共服務,故本案不會再額外減刑,最終判其監4年5個月。
社民連前頭目梁國雄有24項案底,法庭不接納他過往有良好品格。法庭在其他案件判刑時已考慮他過往對社區的貢獻,不會額外減刑,但接納「對法律無知」而減刑3個月,因梁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囚6年9個月。
除楊岳橋外,時任公民黨成員的郭家麒及譚文豪分別判監4年2個月。曾為控方作供的林景楠,法庭認為其兩份無損權益口供對本案幫助不大,僅描述被告在初選的參與,未能補充控方案情,法庭幾乎沒有依賴他的證供判案,經認罪等減刑因素,最終判其監禁5年2個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