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姬文風)特區政府透過公營學校為兒童提供12年的免費小學及中學教育,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介乎6歲至15歲的子女定時上學。為確保及早支援和介入學生缺課或輟學問題,教育局近日更新處理15歲以下輟學學生個案的指引,不再硬性訂明發出警告信及入學令的時限。有立法會議員表示,入學令主要是針對因家長引起的學生缺課情況,相信新指引下局方可較以往更快介入處理相關個案,但對學生因自身問題而拒絕上課的情況,單靠家長或難以處理,建議應設立包括教育局、社署、學校及社福機構在內的跨部門機制,共同合作研究減少學生缺課問題。
教育局原有的指引列明,由學校申報15歲以下的輟學生個案,在首兩個月內,會先經學生輔導主任 / 學生輔導教師 / 學生輔導人員 / 學校社工介入處理,包括為他們提供輔導服務。如輔導工作未能有效使學生重返校園,教育局會在接獲申報的第二個月月底, 向家長發出警告信。如家長仍不予理會,教育局會在第六個月底發出入學令,家長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入學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和監禁3個月。
不設時限讓局方更早處理
「今次改動不再設有兩個月、六個月等時限,是有機會讓局方更早處理有關問題。」立法會議員、教聯會副會長鄧飛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學生缺課成因主要可分為家長和學生兩方面,「一種是學生自己問題,家長顧不來,另一種是家長的種種原因,也許是疏忽照顧,有獨特的偏執想法等,就是不讓小朋友上學。」
他認為,入學令主要是用於應對家長方面的問題,惟對於學生因為精神健康、行為、情緒等問題而衍生的缺課情況,效果就未必明顯,籲成立跨部門機制,研究減少學生缺課。
他坦言,過往學校處理學生缺課的方式比較單調,「每日致電問為什麼不上學,最多就是家訪,持續7天就報給(教育局)缺課組,比較多是透過文書方式去跟進。」新指引清楚列明,學校發現學生或其家庭有缺課以外的問題或需要,須按情況將個案轉介至社會福利署、相關社會服務機構或香港警務處跟進,形容是強化了學校的責任。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委員郭玲麗在同一電台節目上表示,新指引可帶來更大彈性,按需要處理不同個案,「過住曾有學生個案,幼稚園至小五只上學40日,原因是家長想打麻將之類,這些其實一早就要發入學令。」
惟她同時指出,有學生個案與學校有爭執,家長不懂處理而選擇站在學校的一方,令學生感到孤立無人支持,從此躲在房中逃避父母,不與他們見面及接觸,「這類情況家長也不想發生,就不應發入學令向家長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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