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提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坊間關注到在有關罪行上,公眾利益能否成為披露國家機密的辯護理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外地在這方面的做法並不一致,特區政府會認真積極考慮加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的抗辯理由,但規範需要嚴謹,門檻要高,必須是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例如涉及公眾安危、生命安全等始容許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以確保不會被濫用而造成重大國安漏洞。

林定國表示,不同地方在這議題上亦有不同規定,如美國和英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同時列出清晰嚴謹的條件,如香港採納此做法,同樣會訂定很高的豁免門檻,不可以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

須具凌駕性緊急性影響公眾安危

「如果你說可以洩露這些國家機密,一定是你想到有樣東西,比維持這個機密性更加重大。可能是一些很緊急、很重大,不說出來可能會對公眾安危、生命安全、健康是很有影響的,所以一定要具有凌駕性,很清晰、很緊急,亦都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令到公眾去意會面對的危險、生命、健康危險。是有這樣很嚴謹的條件之下,才會構成一個很例外的辯護理由。必須要強調的便是,就算我們會考慮有這個可能性或加入這個辯護理由,條件一定要寫得很清晰,亦都必須要很嚴謹,去確保不會被濫用。但這方面的關注我們是明白,亦都會積極去研究。」他說。

參考外地做法定義國家機密

在談到國家機密的定義時,林定國重申,特區政府會參考外地的做法,「她們(英國)去年更改自己的安全法律,何謂受保護資料,她們都是很籠統講法。就定義或詳細列表,沒有國家做到。如何構成國家機密,除了要看種類,亦要看性質、文件內容,權限問題也要考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需要看內容和相關來源,而非特區政府內部的機密分級,更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例如有關資料是否來自特區政府內部及情報機構等,倘屬朋友上網查到的內容,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國家秘密。

他強調,諮詢文件內訂明,二十三條立法建議下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包含多個元素,包括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內容關乎國家或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7個領域,同時要具有相關意圖才算犯法。事實上,香港的普通法需要證明有意圖,而相關定義並不主觀,上法庭時須要證明,並非新鮮及模糊的事物。

被問及傳媒報道行政會議消息會否構成罪行時,他以傳媒引述消息指特區政府正研究發展「北部都會區」為例,指若有政府的相關人士談到政府正研究的政策,而政府亦要就未來政策範圍聽意見,那他看不到有關內容屬不能披露。

在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的問題上,鄧炳強舉一個極端例子,說明傳媒是在別無他法下不得不披露,「原來他(特區政府某官員)是特務頭子來的,讓他掌管最機密東西,可能與國家安全有關。原來不是的,純粹是生活上的東西,似乎是好奇多些,不關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