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 全國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本周三將恢復二讀。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令香港刑事法律更完整,加強刑事審訊中的程序公義。此次修例的主要目的,是填補現時法律空隙,維護法律公義,令香港的法治基礎更加鞏固,值得社會各界支持。

在原訟庭審訊的刑事案件,大多涉及嚴重罪行,目前通常會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由法官判斷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原則指引,引導陪審團對案件事實作出裁斷,及裁定被告有罪與否。當法官作出「被告無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在現時制度下,控方並不能就此提出上訴。

對法官錯誤理解法律設糾正機制

在審訊過程當中,法官亦有可能出錯,從而作出「被告無須答辯」判定,令被告當庭釋放。例如在去年10月,高院上訴庭處理律政司司長就3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被裁定無罪後轉交的法律問題時,裁定原訟庭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犯錯,在陪審團考慮案情前錯誤撤回案件,且因控方不能上訴而造成司法不公。

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司長發出上述證書,原訟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在現時制度下,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決犯上法律錯誤,控方都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反而性質較為嚴重、可判處刑期較長、對社會影響較為廣泛的原訟庭國安案件,卻不允許控方上訴,情況異常,需要糾正。

決定權不在控方而在法庭

是次修例旨在填補上述兩項漏洞。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草案賦予控方權利,准許控方在得到原訟庭或上訴庭許可下,就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上訴庭只有在信納該判定涉及法律或原則錯誤下,才可推翻或更改。在國安案件的審判庭審訊中,草案亦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法律事宜如法官錯誤理解法律、得出違反常理的結論等提出上訴。

目前有多宗國安案件正在審訊,有意見指政府修例容許控方上訴是「輸打贏要」。必須指出的是,決定權並不在控方,而在法庭,控方只是獲准就原審法官或審判庭的法律錯誤上訴,原審一方是否犯錯、案件該如何處理、究竟是否發還重審,完全由上訴庭決定。

根據「世界正義工程」的《2022年法治指數》,香港在整體排名維持高位,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位列第六,並在全球14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第二十二位,領先於多個經常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西方國家。香港美國商會月前發布的調查亦顯示,73%受訪會員對香港目前的法治有信心。是次修例透過完善刑事上訴制度,令香港原已十分穩健的法治基礎更加鞏固,有助增強國際投資者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任,從而更安心來港投資興業。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的致辭,對香港法律界維護國家安全、捍衛香港法治寄予厚望,表明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支持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是次修例正是以實際行動回應中央期望,透過填補國安案件審訊的法律空隙,持續優化國安法制,為香港實現由治及興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