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來源: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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