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而違反租契,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和同案被告黃偉強原於昨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惟黎智英早前就2019年8月參加未經批准集結被判監12個月提出上訴,上訴庭將在本月28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區院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就該宗非法集會案的上訴完結後,再處理本案判刑,遂將案定於12月10日宣判。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庭上提出3個判刑考慮,包括科技園公司的損失、「力高」或「蘋果印刷」的得益;黎智英有否違反誠信;控方可申請「取消資格令」,即取消黎智英擔任董事資格。陳官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168J條,財政司可透過控方向法庭申請,取消某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法庭不能自行頒下相關命令。控方提醒,法庭可依例頒令,無須控方申請。陳官更正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168E條,若某人干犯可公訴罪行,法庭可頒發「取消資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業務事宜,最長為10年。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昨日求情時承認黎智英違約長達20年,但黎犯案不是為了「呃錢」,不涉利益,只是為了「方便安排」,故程度「不算嚴重」。

陳官質疑,「方便」已屬「無形的利益」。法官陳廣池表示,雖然本案不是國安案件,但同樣受到公眾的關注,頒下書面判刑理由、中英文版的新聞摘要都要花費時間,故最終定在12月10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