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頌雄 立法會議員

上周秀茂坪安達臣道地盤發生奪命意外,一個天秤懷疑操作期間突然塌下,釀成3死6傷。每宗嚴重意外發生的原因雖有分別,但亦有共同點,我們必須正視每宗意外的成因,及早完善職安健管理。

勞工處早前修訂違反職安健條例的罰則,措施確實收到阻嚇性作用,有效減少意外發生。不過,特區政府除加強執法力度外,長遠亦要檢討現時安全管理制度,及早修補漏洞,從源頭出發,杜絕不安全施工行為。香港的職安健管理制度需要進行變革,以減少工業意外發生。

最關鍵的改革,莫過於現時施行多年的安全主任制度。無疑,安全主任提出的專業意見,對工地職安健發揮重要作用,但工地施工時,安全主任往往成為僱主、工人之間的磨心。每當趕工時,為盡快完成工程,承建商時常忽視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施工方案及風險評估。承建商以這種心態處事,如果沒有發生事故,就可蒙混過關,相反當發生意外的時候,安全主任就會被怪責不做好安全工作而導致事故發生。

根據現行法例,安全主任在工地的權力有限,只是「協助有關的工業經營的東主促進在其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換句話說就是「有責無權」,安全主任有責任做好安全管理但沒有權力阻止不安全施工行為。安全主任制度建立的原意,就是讓專業人士能夠以第三者角度提出安全意見。然而,安全主任有責而無權,在工地往往不受人尊重,甚至被人責罵。

故此,當局要從制度入手推動建造業尊重安全主任的意見。首先,勞工處須檢討現行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法例,從「協助」的角色,提升至「執行」角色,即直接賦予安全主任停工權力。每當安全主任看到有不安全施工行為,如工友進行高空工作沒有做好防墮措施,安全主任有權即時停止施工,要求工友做好所有防墮措施,才可讓他們繼續工作。再者,在每項高風險的施工程序上,須要聽取安全主任的意見,減少施工時所帶來的風險。

除提升安全主任地位外,筆者建議,聘請安全主任及督導員的責任,應由現時的總承建商改為項目的擁有人,如私人發展商、房協、房委會、市建局,及各政府部門,讓安全主任有獨立身份,督導大判及其分包商安全施工,減少意外發生。政府也需要盡快修例,在所有工務和私人發展的工程項目,不論大小,均須以工程項目合約總額的10%至15%用作聘請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提供工友合適的安全設備。

很多工業意外的發生都是源於施工前設計出現問題導致,政府須要求涉及設計工序的人員,如建築師、工程師,修讀安全設計管理科目,在建築物設計時,須考慮施工時的風險,及日後維修時所面對的問題,減少日後發生意外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