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30年,三國時期吳人沈瑩所著《臨海水土志》留下了關於台灣最早的記述。
隋朝政府曾三次派兵到時稱「流求」的台灣。
宋元以後,中國歷代中央政府開始在澎湖、台灣設治,實施行政管轄。
1624年,荷蘭殖民者侵佔台灣南部。1662年,民族英雄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收復台灣。
清朝政府逐步在台灣擴增行政機構,1684年設立台灣府,隸屬福建省管轄;1885年改設台灣為行省,是當時中國第20個行省。
1894年7月,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次年4月迫使戰敗的清朝政府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人明確提出收復台灣的主張。1937年5月15日,毛澤東會見美國記者尼姆·韋爾斯時表示:「中國的抗戰是要求得最後的勝利,這個勝利的範圍,不限於山海關,不限於東北,還要包括台灣的解放。」
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發布對日宣戰布告,宣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並宣布將收回台灣、澎湖列島。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來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9月,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條款》,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告「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並在台北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由此,通過一系列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國從法律和事實上收復了台灣。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這是在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情況下的政權更替,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由於中國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陷入長期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也決不允許分割,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地位從未改變也決不允許改變。
1971年10月,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一決議不僅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包括台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明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有一個,不存在「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問題。實踐中,聯合國對台灣使用的稱謂是「台灣,中國的省(Taiwan,Province of China)」。
1978年12月發表的《中美建交公報》聲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198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2015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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