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

一套完善的破產法律機制在拯救破產企業、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保障債權公平清償、優化資源配置、助力經濟轉型升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內地破產機制建設目前還未與破產企業完美契合,走司法途徑解決破產糾紛的企業較少,大量歇業、資不抵債甚至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成為影響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伴隨着當下內地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結構性風險增多,企業的債務、破產風險也都在加大。法院破產案件數量是觀察經濟走勢指標之一,然而,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往往須承擔連帶額外工作,成為其一大顧慮。另外,民營企業破產也受多方利益的制約。如曾經名噪一時、名列民營企業50強之一的海鑫鋼鐵,曾陷入異常艱難的破產境地。其94名債權人強烈反對該企業的破產重組方案,提出徹查其資產狀況等一系列要求。面臨破產難題的除了民營企業,具有國有成分的企業的破產重組同樣艱難,例如資本市場影響較大的「張家界市物資產業集團總公司破產程序終結」,竟然耗時達11年之久。

健全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並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有效退出機制。同時,還應該健全市場主體救治機制,充分考慮新冠疫情影響和經濟下行壓力下弱勢企業的實際經營困難,認真依法鑒別企業的運營狀況和市場前景,對具有一定挽救價值的中小企,應引導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法律程序,給予緩衝期使其公平有序清償債權。內地破產相關法律是破產法,它是一種政府介入和依據市場規則處理相結合的企業重整有效方式。行政力量推動下的破產案件既有成功案例,也有失敗案例。政府不僅要積極探索企業破產常態化機制,更要讓市場發揮出優勝劣汰的作用。

法律與制度建設均須推進

我認為,當前內地需積極地推進關於破產的法律和制度建設,構建完善的企業破產機制,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包括確保債權人通過債權人大會等方式有效地行使自身權利;切實加強審級監督指導、健全完善破產管理人工作;依法規範破產申請審查、探索構建執行與破產的程序對接以及推進破產案件信息化建設等。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破產企業或會增多,推進構建完善的企業破產制度勢在必行。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著有《強國提速》。本欄逢周一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