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芳

多年前有位舊同事,未到退休之齡就提前「退休」了,他說,要取回強積金供兒子上大學,生活逼人,責任未完,只能走這一步,我記得他告別時,眼泛淚光的樣子。及後得知在港有新工作,他當年究竟以什麼理由可以取回強積金,不得而知。現在才知道,可以作出「永久離港」聲明而提早領取強積金。

現在政府派發第二階段消費券,就以「永久離港」和「有意圖永久離港」已提前申領了強積金為審視條件,統計有24萬人曾以上述理由提前取回強積金,但卻引發了3萬宗覆核申請。

這些申請覆核的個案,並沒有「永久離港」,只是有另外的原因,需要提前領取強積金,不得不以上述理由作了申請聲明,他們有的是到內地生活,也有內地和香港兩邊走,更有些是回流返港,繼續在港生活,重新供強積金。

為這於是有人就責難政府「一刀切」帶來「擾民」;有說,「查一查稅務局」不就一清二楚了嗎?一個政策推出,難免會觸及一些灰色地帶,政府認為可以寬鬆處理,開啟了申請複核程序。

凡事有「前因後果」,或作「後果前因」。因為生活需要而要以「永久離港」作出聲明,雖不是真正意向,但你確是曾辦過這樣的手續,現在已經沒有追究「虛假聲明」,還給予覆核的機會,寬鬆處理,還有什麼可指責的呢?

覆核已經花費不少資源,有人還把責任卸給政府,「查一查稅務局」不就一清二楚了?推行一項政策,要為這些「不符合資格」的人查稅務局,不是很浪費資源嗎?既然是自己主動提前取回強積金,責任還在自己,總不能世界圍着你轉吧,連申請覆核都嫌麻煩感到委屈,這是否成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