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政華。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通報,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涉受賄罪徇私枉法罪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傅政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傅政華生於1955年3月,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他長期任職於政法領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司法部部長、黨組副書記等職。

2021年10月2日,官方通報傅政華被查。今年3月31日,邁向68歲之際的傅政華拿到一份用詞極為嚴厲的「雙開」通報,他被指「完全背棄理想信念,從未真正忠誠於黨和人民,徹底喪失黨性原則」,還被指「對紀法毫無敬畏,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權專斷,恣意妄為,造成嚴重惡劣政治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通報,傅政華涉嫌兩宗罪。其中,「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偵查、檢察、審判等工作中,為了私情私利,利用職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刑法,有上述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徇私枉法罪相關行為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