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顯示,若鍾翰林案認罪協商最終成事,將成為國安法案件第三名認罪的被告。對上一宗案件認罪的被告是李宇軒和陳梓華,於今年8月在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3日再訊。

此前已有兩宗案件,被控在「分裂國家罪」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該兩案中的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囚。其中,唐英傑就「煽動分裂國家罪 」,高院法官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6年半,「恐怖活動罪」則定於8年監禁,考慮到兩條控罪元素和涉及的行為完全不同,決定有兩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唐英傑的總刑期為監禁9年。另一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在區域法院受審後,於上月被裁定罪成,法官陳廣池將被告收押至11月11日,待索閱其心理專家報告後判刑。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