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別判囚4個月至10個月 官斥「支聯會」頭目蔑視法紀
李卓人、何俊仁等一眾「支聯會」頭目,於去年6月4日聯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陳皓桓、楊森等其他攬炒派中人合共26人,無視警方反對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集會,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繼黃之鋒、岑敖暉等4被告早前認罪判囚後,同案另12被告上周在區域法院認罪,昨日被法官胡雅文判各人入獄4個月至10個月,其中身負兩項控罪的何俊仁、陳皓桓及尹兆堅更因在案中積極參與而被判囚10個月。胡官狠批一眾「支聯會」頭目無視法紀,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早前認罪的12名被告,為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他們全部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7人包括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昨日在判刑時強調,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去年,涉及暴力的示威活動雖已大減,但並未完全消失,更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雖然「支聯會」過往每年都在維園舉行集會,惟案發在疫情爆發期間,特區政府實施了「限聚令」,「支聯會」的集會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公眾秩序及健康風險。
她續說,集會組織者本來可改以網上形式進行,以預防疫情擴散,保障社會大眾,但眾被告蔑視法紀,並忽視疫情危機,錯誤地認為其共同目的比防疫更重要。他們共同現身相互支持,更容易吸引群眾參與,若有人感染將難以追蹤,而部分被告為知名政客,言行廣受關注,加上其前線角色屬加刑因素。
未引爆新疫情屬僥倖
胡官強調,眾被告當日鼓勵群眾參與,但卻難以確保與會者「和平、非暴力」及遵守社交距離,沒因此爆發另一波疫情僅屬僥倖,不能因此而減輕眾人刑責。
由於何俊仁、陳皓桓及尹兆堅3名被告,在本案中積極參與及有保釋在身,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胡官分別以15個月和9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3人兩罪同判入獄10個月。
其中,何俊仁因為涉及前年「8·18」、「10·1」及「10·20」非法集會案,已於早前認罪判囚18個月;陳皓桓因為涉及前年「10·1」及「10·20」非法集會案早前認罪判囚18個月。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兩人的刑期可同期執行,即入獄18個月。
另外4名被告,包括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和麥海華承認的兩罪,胡官分別以12個月和6個月作量刑起點,基於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同被判入獄8個月,其中張及麥獲准緩刑18個月。
至於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5名被告中,除梁國華被判囚4個月及緩刑12個月外,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同樣因犯案時有保釋在身,遂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同被判囚6個月,而何秀蘭、梁國雄及楊森的刑期同樣可與他們分別干犯的前年「8·18」、「8·31」、「10·1」及「10·20」非法集會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分別為監禁14個月、22個月及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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