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在囚者暗中交收被天眼拍下 死撐稱無打算帶走口罩
去年6月,攬炒派時任元朗區議員方浩軒借公務探訪到荔枝角收押所接觸黑暴案被告時,將政府派給在囚者的口罩帶離收押所。方浩軒與在囚者被控「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控方透露,涉事在囚者因不滿懲教署向囚犯提供內地製口罩,遂將口罩交予方浩軒以作 「投訴」的證據,而兩人裏應外合及暗地交收的過程,被收押所「天眼」拍下。裁判官劉淑嫻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今作結案陳詞。●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兩名被告依次為方浩軒(25歲)和報稱無業的還柙者吳偉豪(40歲),同被控於去年6月23日在香港串謀協助方浩軒,在未被授權下將一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
吳偉豪原本涉及的控罪,即2019年11月在元朗一個停車場及倉庫內,藏有4枚汽油彈、100公升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的汽油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損壞財物。他早前承認兩罪,今年7月21日被判入獄5年,現正服刑中。
控方昨日在庭上讀出開案陳詞,並在庭上播出案發前一天吳偉豪與女親友會面交談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吳偉豪稱「聽日『黑記』公務探訪,叫佢帶定多啲,我有嘢畀佢」、「我會同方浩軒1分鐘私人時間先……佢知我做咩㗎喇……」其間,次被告又用手指着口鼻位置說:「係呢樣嘢。」
控方讀出時任高級懲教主任郭穩捷的口供指,他獲下屬報告,懷疑吳偉豪將把一些未經許可的物品交給訪客。在核對文件後,發現方浩軒和其助理蔡凱倫早前以吳偉豪有需要就家庭問題作諮詢為由,向懲教署提出聯合書面申請公務探訪,並獲批准於案發當日與吳偉豪會面,因而推斷蔡凱倫就是吳偉豪口中的「黑記」,故吩咐二級懲教主任張啟豐在3人會面時進行監視。
控方指出,在3人會面期間,方浩軒將一疊文件放到桌面。蔡其後提出讓方和吳私人會面,二級懲教助理張啟豐遂與蔡離開探訪室。郭穩捷隨後在閉路電視見到吳偉豪從褲袋取出東西放在文件底部,方浩軒則彎腰伏在枱面從文件底取出東西,並在枱底做了一些手部動作。
其後,方浩軒被荔枝角收押所總懲教主任(行政)阮啟光查問,終取出一個連包裝的「圣光」口罩,以及一張有藍色筆跡的紙條,並確認是吳偉豪將該口罩交給自己。
控方:被告認不滿無CSI口罩
控方透露,吳偉豪在接受調查時,承認不滿懲教署只提供內地製的「圣光」口罩,而非懲教署製造的CSI口罩,故明知探監訪客不准從收押所帶走任何物品,仍然堅持將口罩交給首被告,以作「投訴監獄無口罩」之用。
裁判官劉淑嫻昨日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方浩軒自辯稱從未打算取走口罩,聲言吳偉豪將口罩交給自己時探訪並未結束,中途因房間要消毒才短暫離開,當時以為很快會再回到房間繼續會面。
方浩軒被質問為何要把口罩放進褲袋時稱,當時吳偉豪神情緊張,不斷叫自己「袋住先,袋住先」,理解對方是擔心提出對口罩的不滿後會被懲教人員為難,認為「無理由當住佢面做啲令佢擔憂嘅事」。
根據《監獄條例》第十八條,任何人在未獲授權下將任何槍械、彈藥、武器、工具、令人醺醉的酒類、鴉片或其他藥物、煙草、金錢、衣物、糧食、信件、文件、書簿或任何其他物品帶進、拋進或以任何形式引進或傳遞入任何監獄,或傳遞給任何在監獄外受羈押的囚犯,或放置在監獄外任何地方而意圖讓囚犯管有,或將上述物品攜離監獄,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3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