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攬炒派頭目再次受到法律制裁。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10名禍港政棍,前年10月1日在警方反對的「民陣」遊行中帶頭犯法,並於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14個月至18個月,其中黎智英因累積前兩宗同類案件判囚14個月,加上本案共囚20個月(見表)。法官胡雅文昨日在判刑時狠批眾被告在社會動盪時蓄意及有預謀犯案,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紀、挑戰秩序,案情嚴重,被告辯稱的「和理非」說法「天真」,事實上當日遊行沿途頻發打砸燒,絕對不和平,是次判刑必須反映被告刑責。 

● 囚車押送「十一」非法集結案罪犯離開區域法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官: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

法官胡雅文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本案承接「8·18」及「8·31」案,判刑必須有阻嚇性,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她引述周庭煽惑包圍警總的原訟庭案例指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判刑,可借鏡「黃之鋒案」中非法集結的判刑指引,即暴力事件應加重刑責,本案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秩序。

胡官強調,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言論、示威、集結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須受限制,而被告的政治立場與理念等均與判刑無關,法庭不予考慮。

胡官表示,判刑需要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和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年,香港由6月開始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份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變成大規模的長時間暴動,案發前夕示威群眾更投擲近200枚汽油彈,而眾被告在本港持續騷亂的情況下犯案,判刑必須反映刑責。案發當日,大量人群聚集、情緒高漲,暴力風險一觸即發,這點無疑是加刑因素。

● 楊森「8.31」案被判囚8個月獲緩刑,昨被判囚14個月,即時監禁。 中通社

胡官指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舉行記者會,煽惑群眾參與被警方禁止的遊行,是明知故犯,公然藐視警方和法律;他們聲稱有權和平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然而被告不斷強調的所謂「和理非」說法「天真」,不切實際。

●何俊仁「8.18案」被判囚12個月獲緩刑,昨被判囚18個月,即時監禁。 中通社

被告蓄意犯案挑戰秩序

她解釋,被告必然可從事發前數個月的社會動盪事件中清楚了解案發時的暴力風險,而當日遊行沿途確有發生多起刑事損壞、暴力行為、堵路及縱火等事件,破壞公眾秩序。4人對遊行期間所衍生的暴力事件不可能沒有察覺,反映眾被告是蓄意犯案,挑戰秩序,案情嚴重,其辯稱的所謂「公民抗命」不足為道。

● 黎智英合共須監禁20個月。圖為黎智英此前被扣押。 資料圖片

胡官認為,相比「8·18」及「8·31」案,本案案發時社會更為動盪不安,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4人曾煽惑群眾,與其他被告角色不同,考慮到煽惑途徑、覆蓋受眾數目、有計謀地在終院外召開記招受媒體關注,加上陳皓桓在facebook貼文加強影響,4人罪責較其他被告重。

胡官表示,法庭須考慮煽惑的手法及所煽惑的人數等,明言今次犯案有預謀,以2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眾被告審前認罪,法庭遂按例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各被告最終被判囚14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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