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岑敖暉等4被告於上周五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全被判刑。 香港文匯報製圖

黃之鋒10個月 岑敖暉半年 袁嘉蔚梁凱晴各監4個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26名攬炒政棍,被控於去年6月4日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在維園的未經批准集會。26人中,黃之鋒、岑敖暉等4被告於上周五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全被判刑。其中,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區議員岑敖暉被判囚6個月,區議員袁嘉蔚和梁凱晴則判囚4個月。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強調,基本法保障集會自由,但並非絕對、不是沒有限制的,更不能低估大規模集會出現暴力的風險。各被告有預謀地公然犯法,雖然認罪但沒有悔意,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區議會條例》,被定罪的3名區議員將喪失議員資格。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4名被告昨晨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其中,黃之鋒於去年12月已因前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個半月,上月再因前年10月5日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判囚4個月,更是攬炒派「35+初選」案47名被告之一。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宣判時直指黃之鋒為積犯,有6次案底,更在保釋期間犯案,遂判其入獄10個月,並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即3案共坐監27個半月。

另外3名被告中,岑敖暉、袁嘉蔚早前因涉及「35+初選」於今年2月底被控串謀顛覆政權罪後一直還柙,梁凱晴則因本案已還柙6天。昨日,岑敖暉被判監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則各被判監4個月。

官:集會自由有限制非絕對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判刑時首先提到,是案涉及強而有力的證據,認為4名被告認罪是明智的決定,但各被告均有「政治信念」,反映他們無任何悔意,故認罪是唯一減刑的理由。

陳官強調,基本法保障市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但並非絕對、不是沒有限制的,無論對方在社會上的地位如何,都需要遵守享有自由下的規範。

穿黑衣合照作宣傳明顯故意

陳官指出,4名被告均是政治名人或公職人員,毫無疑問有政治身份及政治目的,在明知集會不獲批准下,於當日集會身穿經特別設計的黑衣坐在地上,更站在一起拍攝合照,把照片上載社交網站以作宣傳,行為明顯是故意、有預謀地公然犯法。即使他們有保持社交距離、戴好口罩,集會仍然是未經批准,也不能夠開脫罪責。

陳官認為,案件雖於去年6月發生,但社會氛圍仍然受前年的動盪衝擊影響,不能低估大規模集會出現暴力的風險,集會時群眾情緒高漲,不法分子可以乘機煽動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在特別日子更加嚴重,加上當日參與人數多達兩萬人,造成交通阻塞,故判刑不單單要顯示被告的罪責,還要阻嚇效法者。

是案26名被告依次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

其中,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潛逃海外,被法庭發出拘捕令通緝,故目前共24人應訊,扣除今次認罪判刑的4人後,另外20人將於下月11日再提訊及作答辯。

4被告獲刑及判詞

黃之鋒(男,24歲/前「香港眾志」秘書長)

判決: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囚10個月

判詞: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地公然犯法,過往已有6次案底,是一名積犯,並在保釋期間犯案,還接受傳媒訪問及拍照,故須以較高刑期作量刑起點,遂判其監禁10個月,並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岑敖暉(男,27歲/荃灣區議員,朱凱廸新西團隊成員)

判決: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囚6個月

判詞: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地公然犯法,早前已有一次定罪記錄,雖然認罪,但不見有真實悔意。

袁嘉蔚(女,27歲/港島南區議員,前「香港眾志」副主席)

判決: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囚4個月

判詞: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地公然犯法,雖然認罪,但不見有真實悔意。

梁凱晴(女,26歲/觀塘區議員,觀塘願景召集人)

判決: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囚4個月

判詞: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地公然犯法,雖然認罪,但不見有真實悔意。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