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在反修例風波中,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和防暴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及多名市民分別提出司法覆核。昨天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是違反《人權法》,亦裁定現時涉及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投訴機制並不足夠,裁定政府敗訴,需要支付堂費。明顯地,周官的判決主觀偏頗,沒有全面客觀考慮警員和家人也應該受到《人權法》的保障,避免警員和家人遭起底及報復,沒有作出一個合理的平衡,可能犯了原則性錯誤,並錯誤裁斷目前處理投訴警察機制的恰當性、有效性。律政司應積極考慮提出上訴,撥亂反正,彰顯司法公義。

為避免警員遭起底報復,是警方匿名執勤的一個考慮,故此特別戰術小隊和防暴警員,在執行防暴職務時,只展示其「行動呼號」,能夠有效替代警員編號,這是一個有效識別警員的替代方法。警員的識別記號並不是要讓人認出警員的真實身份,而是警隊內部可以辨別執勤的警員,處理相關的投訴,滿足調查的要求,無法辨別警員的指控並不成立。

現時投訴警察機制完善有效

現時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完善、非常有效,大家有目共睹。市民對警隊成員的行為,或對警隊的任何程序感到不滿,有權透過書面投訴,或向任何警署的報案室、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在公平、具高透明度的情況下,投訴警察課會進行全面調查,所有完成調查的報告,會送交監警會審視,確保每宗投訴都獲得公平、不偏不倚和徹底的處理。

根據《監警會條例》,監警會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監察警務處處長已經或將會向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行動,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向警務處長和/或行政長官提出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或建議,加強公眾對監警會的角色的認識。雖然監警會欠缺調查權力,但是能夠充分發揮獨立監察「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警察的調查工作。誠如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指出,本案判決未能反映監警會的現時實況。

本案裁決凸顯周官主觀偏頗,只考慮保障示威者的人權,卻沒有考慮警察及其家人也應該受到《人權法》的保障,並沒有在「辨別警察」和「避免警察被起底和遭報復」之間作出合理平衡。

在判詞中,周官認為,「保持投訴處理制度有效運作,比警員擔心被『起底』更為重要,更指檢控官和法官也有被起底的風險」。實際上,警員在大型公眾活動的前線執勤,與示威者的接觸程度,與檢控官和法官不同,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當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行使的權利便會受到合理限制。

難怪有市民質疑,法官是否保護「黑暴」,錯誤裁定投訴機制系統和制度不完善,不足以滿足《人權法》的要求,把香港變成「人權烏托邦」。

盡快立法保障警務人員及其家人

近年,法國警員面對嚴重威脅,有警員和他們家屬的影片或照片被上載至網絡。近日,法國為新的安全法進行立法,專門針對及懲罰宣揚暴力和仇恨的人,保障警員及其家人身體或心理不受任何形式的傷害,既不會侵犯人權,也不會阻礙記者工作和新聞自由。特區政府需要仿效法國,盡快立法保障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免於恐懼,保障警方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公正執法。

今次法庭的裁決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法官涉犯了原則性錯誤,並錯誤裁斷事實理據。律政司應積極考慮提出上訴,撥亂反正,釐清法律觀點,挽回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