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康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惠州社團聯合總會執行主席

近期香港社會圍繞香港通識教育科教科書中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否屬於「三權分立」的問題爭議不斷,「攬炒派」刻意顛倒黑白,撕裂社會,令民眾誤解。香港回歸之前,從未實行「三權分立」;回歸之後,基本法為香港量身定做的政治體制,也並非「三權分立」。

政治體制並非憑空而來,更不能照搬照套。1987年鄧小平就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三權分立」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三權分立」對香港只有參考價值,完全不適用。香港政治體制是中央政府直轄下的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從來不實行「三權分立」。行政長官的權力不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更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而行政長官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的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職責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管治所必需的。

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基本法還明確授予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司法機構也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

香港社會一些人故意混淆視聽,熱衷於鼓吹「三權分立」的論調,更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瀾,令「三權分立」與「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等逐漸變成一個政治口號,尤其是司法界的個別人聲稱司法獨立,實則想把司法變成「獨立王國」,其真實意圖是想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抗拒社會意見和監管,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這對整個香港社會都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使得社會越發撕裂,對政府的不滿更加深。

法治精神是香港社會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不容褻瀆。面對社會正面的批評與質疑,香港司法界的一些人士經常拿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說事,甚至給別人戴上「藐視法庭」的帽子,以此來拒絕批評。似乎法官判案就是至高無上,任何人都不得批評。這也助長了一些法官我行我素、自大傲慢的心態。基本法保障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為的是確保香港的法治,並非意味着法官和法庭權力不受公眾監督,「司法獨立」更不是某些法官任意妄為的「尚方寶劍」。對任何動搖香港法治基石、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徑,香港市民都絕不答應。如果香港法官們不能因應現實,不能正確地理解香港的憲制地位和基本法的性質及原意,無視香港已有憲制性成文法律這一變化,片面認識自身的權責,在司法獨立的空間內任意發揮,扭曲香港在基本法下的管治制度,抗拒香港社會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必將會對香港的社會穩定及有效治理,造成重大難題。

香港高度自治不等於全面自治。香港司法獨立不能進行任意解釋,司法機構也不可因此變成一個「獨立王國」。對今天的香港來說,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革除香港司法機構的弊病,回歸法治的正確軌道,正當其時、勢在必行,讓香港從政治陰霾中解救出來,重新面向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