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國家司法部近日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執業活動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並已於本月5日起施行。《辦法》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法》)制定,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執業活動進行規範。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昨日歡迎司法部正式施行《管理辦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訂後的《律師法》連同《管理辦法》 確立了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和實施細則,為該制度的長期穩健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和清晰的指引。他感謝內地機關的大力支持,同時鼓勵香港法律人才盡早加入大灣區律師行列,善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把握區內發展帶來的無限機遇。
隨着為期數年的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於本月4日屆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已通過修改《律師法》,正式將大灣區律師制度恒常化,同時訂明相關細節均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規定。司法部於本月5日發布了《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大灣區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及執業範圍等事項,包括訂明相關考試每兩年舉辦一次。
未來,律政司將積極推進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新一份施政報告中有關大灣區律師執業的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內地部委落實相關制度,以充分發揮香港法律專業的獨特優勢,深化粵港澳三地法律服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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