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表示,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一名62歲本地男子,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涉款達6,000萬港元。今日(14日),被告在高等法院被判處監禁10年8個月。
案情指出,被告在案發期間,為香港聯交所一間上市公司的主席、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在2020年2021年期間,被告多次向其職員作出虛假陳述,聲稱公司需向3間供應商購買化粧品,並親自簽署16張總值6,017萬港元的支票,用作支付貨款。
不過,有關產品交易沒有發生,被告實質利用公司資金,替自己購買11隻名貴手錶,而所謂的供應商則是名貴手錶公司,受害公司於2022年揭發事件及報案。
案件於今年7月至8月在高等法院展開審訊,最後陪審團以6比1的大比數,裁定被告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今日,被告被判監10年8個月。另外,因應控方申請,法庭亦批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被告人在未來15年的時間內擔任公司董事、行政總裁和財務總監等職務。另外,法庭批出賠償令,將被告人的1000萬港元保釋金用作賠償受害公司的部分損失。
法官在裁決及判刑理由中指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欺詐罪行,並以以下5項因素作為加刑理由:(一)這是一宗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作為公司高層、董事,利用自己高層的身份誘使職員製造多份虛假文件;(二)涉及金額巨大,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的一類;(三)被告在有預謀和計劃下犯案,透過中間人購買各類型名錶,並製造大量單據掩人耳目;(四)對公司造成嚴重資金損失;(五)嚴重影響香港上市公司的聲譽,更加影響香港市民對上市公司的信心。案件的判決反映了這宗案件的嚴重性,亦起到阻嚇作用。
警方重申,欺詐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名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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