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及其3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法庭裁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案件今日(11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鄒幸彤被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被判囚7年、何俊仁被判囚5年2個月;另「支聯會」被罰款150萬元,需在3個月內繳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見傳媒時表示,法庭的裁決及判刑,斷定案情屬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情節嚴重」,必須要嚴懲,以彰顯法治;特區政府亦認為,判刑是彰顯法律公義和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
鄧炳強重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庭裁決理由指出,憲法和基本法是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序言亦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的核心和基礎;「我國憲制秩序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憲法第一條,進一步明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並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的制度。香港國安法第22條,亦明確禁止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又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本案清晰揭露「支聯會」的本質,其綱領目標就是要推翻和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這個組織長期用不同幌子進行各類的公開活動,包括試圖舉辦一些非法集會,以口號煽動市民作出所謂的「抗爭」,並發布刊物或網上的內容,以及接受媒體訪問或公開發言等。實際上,是有意地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透過激起民眾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厭惡、憎恨等情緒,煽動他們去顛覆國家政權,所以必須要依法震懾。
鄧炳強表示,法庭早在定罪裁決時已經明確指出,一直以來被告都是對中國共產黨和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是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所謂的抗爭,絕不妥協。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本案被告仍然不願懸崖勒馬,仍然一意孤行,企圖以「支聯會」去顛覆國家政權。即使他們知道自己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但他們也是不理會。被告試圖挑起敵意和分化,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目的。
本案被告提出所謂「修憲」的幌子,是混淆視聽,他們真正的目的是要鼓吹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顛覆國家政權;「各位香港市民,請你必須認清事實,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我國憲制秩序最核心的內容,絕對不容許以任何形式去動搖。」
鄧炳強指,注意到被告鄒幸彤即使被定罪後,仍然毫無悔意,甚至嘗試利用法庭的聆訊繼續煽動仇恨。法庭在今天的判刑理由中重申,被告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而受審,他們的定罪和判刑,純粹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法庭絕對不接受被告聲稱因為不了解香港國安法而誤墮法網,被告等人是很清楚支聯會的綱領是牴觸憲法,但是依然一意孤行,不單將自己豁出去,更鼓動其他人堅持所謂的抗爭。判刑理由明確列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原因,有以下6點:
第一,是案發時仍然有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也不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被告等人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氣氛下作出煽動的言行,令到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
第二,被告等人的言行和作為並非單一事件,是持續長達14個月。
第三,他們利用各種活動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
第四,被告是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和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並非無名之輩可以比較。
第五,被告的活動是屬於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潛在的妨害是不容輕視。
第六,即使被告相信他們的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但是他們仍然是一意孤行,是屬於有預謀的舉動。
鄧炳強說,法庭對本案的定罪和判刑,正正告訴大家,法律從來都不容許任何人偷樑換柱,實際上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和同胞。他續說,留意到近日有外部勢力惡意攻擊和抹黑法庭早前依法作出定罪的裁決,以及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特區政府已經多次重申,以及法庭多次清楚指出,本案的被告並非因為他們的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而決定控方能否將控罪證明到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都是根據嚴格香港適用法例,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審訊,不受任何的干涉。
鄧炳強表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是會容許他的公民去顛覆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的根本制度。正如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有關的罪行,已經超越合法行使表達意見自由的範圍,屬於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去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香港市民的應有之義,也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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